
核心特点:
直接性:直接向票据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需经过其他环节。
优先性: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后才能追索其他债务人。
时效性: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如汇票到期后2年内)。
举例:
某建筑公司向供应商开具一张2025年5月1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供应商作为持票人,在到期后直接向建筑公司的开户银行(承兑人)提示付款。若银行正常兑付,供应商的付款请求权实现;若银行拒付,供应商需转向追索权向建筑公司或其他前手追偿。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场景与限制
1.谁可以行使?
合法持票人:包括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或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主体。
例外:通过欺诈、偷盗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此权利。
案例:
A公司因采购货物将一张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又因债务转让给C公司。C公司作为最后被背书人,可直接向承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若银行拒付,C公司可向A、B公司追索。
2.如何行使?
提示付款: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电子票据通过系统操作)。
形式要求:必须提供完整票据原件,电子票据需验证数字签名。
反面案例:
某贸易公司持纸质汇票请求付款时,因票据污损无法辨认金额,被银行拒付。此时需先补正票据或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权利。
3.时效限制
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起2年);
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超期后果:权利消灭,但可转为民事债权请求返还资金(需证明基础交易关系)。
案例:
2025年1月1日到期的汇票,持票人若在2027年1月2日才提示付款,银行可合法拒付。持票人只能依据合同关系起诉出票人,但举证难度加大。
付款请求权的特殊保护与例外
1.善意持票人保护
即使前手存在欺诈行为,若当前持票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仍可行使付款请求权。
案例:
C公司从B公司处取得汇票,B公司此前通过欺诈获得票据。若C公司不知情且支付了货款,仍有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2.不可抗力与说明义务
持票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未及时提示付款,可在障碍消除后说明情况并行使权利。
案例:
某地2025年因洪水导致持票人无法线下提示付款,持票人通过电子渠道提交证明材料后,银行仍需受理。
3.票据记载瑕疵的影响
绝对瑕疵:如未记载金额或付款人名称,票据无效,付款请求权不成立;
相对瑕疵:如未记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