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对比:
未承兑的付款人:某建筑公司开具汇票,指定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银行未承兑时,持票人只能请求建筑公司付款,银行无直接责任。
已承兑的承兑人:若该银行在汇票上完成承兑,持票人可直接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不得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
票据责任的本质差异
付款人:责任待定,需承兑激活
付款人仅在被承兑后承担票据责任,未承兑时仅为“被请求对象”。例如,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在出票时即被指定,但只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才会实际履行义务。
例外情况: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无需承兑即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人:绝对责任,不可抗辩
承兑人一旦承兑,即使与出票人存在资金纠纷(如未收到出票人款项),也需向持票人付款。例如,某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银行承兑后因企业账户资金不足拒付,持票人仍可起诉银行要求付款。
案例:
某供应商收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甲公司。若甲公司未承兑,供应商只能向出票人追索;若甲公司已承兑,供应商可直接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
票据人和承兑人身份关系的动态变化
付款人的身份可能转化
当付款人签署承兑后,其身份从“被指定人”转化为“承兑人”,责任随之升级。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票上签署“同意承兑”并盖章,该公司即从付款人变为承兑人。
承兑人的唯一性与独立性
一张票据只能有一个承兑人,且其责任独立于其他票据当事人。例如,若汇票被多次背书转让,持票人仍可直接向承兑人主张权利,无需追溯前手。
案例:
B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继续背书给D公司。D公司到期可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付款,无需联系B或C公司。
法律后果与追索权
付款人拒付的后果
未承兑的付款人拒付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前手追索;已承兑的付款人(即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可同时起诉承兑人和出票人。
承兑人的终极责任
承兑人是票据链条中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主体。例如,某企业破产,其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由关联公司承兑,持票人仍可要求承兑的关联公司付款。
案例:
某电子公司承兑汇票后破产,持票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可从该公司剩余资产中优先受偿票款。
实务中的典型场景区分
场景 | 付款人角色 | 承兑人角色 |
---|---|---|
银行承兑汇票 | 出票人指定的银行(未承兑时无责任) | 银行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
商业承兑汇票 | 出票人自身或关联企业(需承兑才担责) | 出票人或关联企业签署承兑后担责 |
支票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 不适用,支票无承兑环节 |
案例解析:
银行承兑汇票:某车企向零部件供应商开具汇票,指定工商银行为付款人。工行承兑后,供应商可直接凭票要求工行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房地产公司开具汇票指定自身为付款人,承兑后需用项目回款资金兑付,若资金断裂,持票人仍可追索其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