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仅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且出票人同时承担付款责任。本票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需结合《票据法》及教材案例精准掌握。
本票当事人是谁?  本票当事人的核心分类与内容
  1.​​基本当事人:本票成立的必备主体​​
  基本当事人是本票签发时即存在的必要主体,缺一则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发本票并承诺无条件付款的主体。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仅限银行签发,因此出票人必须是银行。例如,某银行为客户签发50万元本票用于支付土地保证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收取款项的主体,如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本票后可直接兑付。
  ​​考试重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仅有两方,与汇票(三方)和支票(三方)形成鲜明对比。
  2.​​非基本当事人:本票流通中的衍生主体​​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后续票据行为加入法律关系:
  ​​背书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主体(如A企业将银行本票背书给B企业);
  ​​被背书人​​:接受背书转让权利的主体(如B企业成为新的持票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如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商业本票提供担保)。
  ​​实务案例​​:某医疗企业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设备供应商,形成连续背书关系,供应商凭票向银行兑付。
  初级会计考试高频题型与解析
  1.​​试题演练:当事人类型识别​​
  ​​单选题​​(参考2025年考纲):下列属于本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承兑人
  D.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本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主体,无需单独记载,承兑人仅存在于汇票中。
  2.​​案例分析:超期提示付款后果​​
  ​​场景​​:某高校收到银行本票后,因财务疏忽在出票后第70天提示付款被拒。问:高校能否追索出票银行?
  ​​答案​​:可以。持票人超期后仅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银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