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当事人: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
基本当事人是票据签发时即存在的三方主体,缺乏则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如企业签发商业汇票支付货款);
付款人: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主体(如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收取款项的主体(如供应商收到汇票后提示付款)。
考试重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仅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流通中的衍生主体
非基本当事人通过后续票据行为加入法律关系:
背书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主体(如A企业将汇票背书给B企业);
被背书人:接受背书转让权利的主体(如B企业成为新的持票人);
承兑人:承诺兑付汇票的主体(仅适用于汇票,如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如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商业汇票提供担保)。
违规案例:某企业签发汇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导致票据无效,交易方拒绝接受。
初级会计考试高频题型与解析
试题演练:当事人类型识别
单选题:下列属于汇票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承兑人
D.收款人
答案:C
解析:承兑人仅存在于汇票中,且通过承兑行为加入票据关系,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实务应用与职业判断
1.行业特殊场景中的当事人关系
制造业:商业汇票需关联真实贸易合同,银行审核后承兑(如汽车厂商向零件供应商签发汇票);
零售业:连锁企业使用支票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如超市向生鲜供应商签发空白支票)。
2.考试易错点提示
支票收款人补记规则: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并非绝对记载事项,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如建筑企业发放工资时暂不填写收款人);
本票当事人特殊性:本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主体,持票人只能向出票银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