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主动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例如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办理公司登记等,均属于《经济法础》》教材明确界定的积极行为。这类行为直接触发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是初级会计考试案例分析题与判断题的高频命题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

1.主动性:以积极作为实现法律意图
积极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动实施具体行动,而非被动抑制。例如:
合同履行:供应商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主动行为);
权利行使:股东主动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非放弃投票)。
与消极行为的区别:
积极行为要求“必须做”,消极行为要求“不得做”。如企业依法纳税是积极行为,而企业不偷税漏税则是消极行为。
2.目的性:追求特定法律效果
积极行为需有明确的法律目的导向,而非无意识的动作:
典型案例:
消费者点击电商平台“立即购买”按钮(目的:订立买卖合同);
公司董事会决议增资扩股(目的:变更注册资本法律关系)。
3.法律效力性:直接引起权利义务变动
积极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自治设定。
积极行为的五大类型与应用场景
1.单方积极行为:独立意思表示即生效
单方行为无需相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力:
财产权利处分:
所有权人将旧手机投入回收箱(视为放弃所有权);
身份关系设定:
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无需继承人同意)。
2.双方积极行为:合意建立双向约束
双方行为需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行为类型 | 法律效果 | 典型案例 |
---|---|---|
债权行为 | 确立给付义务 |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 卖方需交货,买方需付款 |
物权行为 | 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买方取得所有权 |
多方行为通常涉及三个及以上主体协同行动:
商业合作:
三家企业签署合伙协议共建产业园(明确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
公益事业:
五家公司联合签署捐赠协议资助山区教育(各方法律义务并行)。
4.要式积极行为:法定形式保障效力
特定积极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方有效:
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则无效);
登记公示: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职务积极行为:履职触发单位责任
员工履职行为法律效果由单位承担:
案例:
公司采购员持授权书签订原材料合同→企业需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员工越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