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公司设立需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等,均属于典型要式行为。

1.形式法定性:法律强制规定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的本质在于形式要求由法律明文规定,而非当事人自由选择: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登记程序:房屋过户需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审批手续:开办药店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
甲公司口头约定将厂房卖给乙公司,即使付款交房,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产权不发生转移——乙公司无法对抗法院对该厂房的查封。
2.程序强制性:必须完成法定步骤
要式行为缺失任一法定程序即不生效,典型场景包括:
行为类型 | 法定程序 | 未履行后果 |
---|---|---|
结婚登记 | 民政局婚姻登记 | 同居多年不构成法律夫妻关系 |
票据签发 | 填写付款人+金额+盖章 | 空头支票持票人无法兑付 |
《票据法》规定:支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3.效力关联性:形式合规是行为生效前提
要式行为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形式合法性:
未完成要式→行为不成立:
口头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例外补正规则:
虽无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4.范围特定性:仅限法律明列的重大事项
要式行为不适用于普通交易,主要针对三类场景:
重大财产变动:不动产买卖、股权转让;
公共利益事项:婚姻登记、行政处罚;
复杂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
要式行为的分类体系与经济法应用
根据形式要求的来源不同,要式行为分为两类:
1.法定要式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形式要件
由国家立法明确形式要求,常见于以下领域:
物权变动领域:
房屋抵押需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未登记的后果:银行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金融交易领域:
银行借款合同需书面约定利率、还款期限;
反面案例:
小额贷款公司口头承诺放贷100万元→因无书面合同,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法院驳回还款诉求。
2.约定要式行为:当事人协商确定形式
基于意思自治约定特殊形式要求(常见于商事合同):
合伙协议公证:
三人约定合伙开咖啡店,签署书面协议并经公证→公证条款可强化争议证据效力;
技术合同鉴证:
企业委托开发专利技术,约定合同需科技部门鉴证→未鉴证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丧失技术认证支持。
核心区别对比表:
维度 | 法定要式行为 | 约定要式行为 |
---|---|---|
形式来源 | 法律强制规定 | 当事人协商约定 |
未履行后果 | 行为无效或不成立 | 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行为有效 |
初级会计考点 | 真题:房屋买卖登记效力 | 真题:合同附条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