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事实类型。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62条)。例如房产中介以房东名义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律师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等,均属于典型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什么?  代理行为的四大法律特征
  1.​​名义特定性: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的核心标志是​​代理人必须显名​​,即向第三人明示自己代表被代理人:
  ​​有效代理案例​​:
  房产中介签约时声明“受房主王某委托出售房屋”→租金支付义务由王某承担;
  ​​无效代理案例​​:
  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采购设备未声明代理身份→法律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2.​​权限限定性: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代理行为的效力边界由​​代理权限​​决定:
  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房东授权中介以月租金5000元出租房屋→中介以6000元出租属越权代理(效力待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若超出公司章程权限需股东会追认。
  3.​​意思独立性:代理人自主决策实施行为​​
  代理人需​​根据实际情况独立作出判断​​:
  ​​商务代理场景​​:
  外贸公司根据授权与外商谈判→可自主决定交货方式、付款周期等条款;
  ​​区别于“传达人”​​:
  快递员仅传递文件(不涉及意思表示)→不构成代理行为。
  4.​​后果归属性: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正向案例​​:
  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方达成和解→当事人必须履行和解协议;
  ​​反向案例​​:
  代理人虚报成本骗取采购差价→若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先对外担责再追偿。
  代理行为的分类体系与经济法应用
  1.​​按代理权来源划分:三大法定类型​
三大法定类型​
类型​ ​产生依据​ ​典型案例​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授权(书面/口头) 企业委托律师处理商标诉讼
​法定代理​ 法律直接规定 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
​指定代理​ 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法院为失能老人指定财产管理人
  2.​​按行为效力划分:两类特殊代理​​
  ​​(1)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导致有效​​
  当无权代理人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承认代理有效: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
  存在权利外观(如持有公章空白合同);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
  ​​典型场景​​:
  离职销售员持未收回的授权书签约→公司需履行合同义务(2024年北京三中院案例)。
  ​​(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可追认​​
  包括​​无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三种情形:
  ​​效力规则​​: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行为无效,由行为人担责;
  相对人可催告1个月内追认(《民法典》第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