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62条)。例如房产中介以房东名义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律师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等,均属于典型代理行为。

1.名义特定性: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代理行为的核心标志是代理人必须显名,即向第三人明示自己代表被代理人:
有效代理案例:
房产中介签约时声明“受房主王某委托出售房屋”→租金支付义务由王某承担;
无效代理案例:
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采购设备未声明代理身份→法律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2.权限限定性: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代理行为的效力边界由代理权限决定:
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房东授权中介以月租金5000元出租房屋→中介以6000元出租属越权代理(效力待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若超出公司章程权限需股东会追认。
3.意思独立性:代理人自主决策实施行为
代理人需根据实际情况独立作出判断:
商务代理场景:
外贸公司根据授权与外商谈判→可自主决定交货方式、付款周期等条款;
区别于“传达人”:
快递员仅传递文件(不涉及意思表示)→不构成代理行为。
4.后果归属性: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正向案例:
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方达成和解→当事人必须履行和解协议;
反向案例:
代理人虚报成本骗取采购差价→若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先对外担责再追偿。
代理行为的分类体系与经济法应用
1.按代理权来源划分:三大法定类型
类型 | 产生依据 | 典型案例 |
---|---|---|
委托代理 | 被代理人授权(书面/口头) | 企业委托律师处理商标诉讼 |
法定代理 | 法律直接规定 | 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 法院为失能老人指定财产管理人 |
(1)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导致有效
当无权代理人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承认代理有效: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
存在权利外观(如持有公章空白合同);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
典型场景:
离职销售员持未收回的授权书签约→公司需履行合同义务(2024年北京三中院案例)。
(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可追认
包括无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三种情形:
效力规则:
被代理人追认→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行为无效,由行为人担责;
相对人可催告1个月内追认(《民法典》第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