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为,却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法律关系变动或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例如合同当事人逾期不交货、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物业公司不维修故障电梯等,均属于《经济法基础》教材明确定义的消极行为。这类行为直接触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是初级会计考试案例分析题与判断题的高频命题点。

1.义务前提:存在明确的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
消极行为的认定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来源包括:
法定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民法典》第1058条)、企业依法纳税);
约定义务:如合同约定供应商按期交货、租赁合同约定房东维修房屋;
职务义务:如医生抢救危重患者、物业公司维护公共设施。
案例1:
某物业公司明知电梯故障(存在维修义务),却拖延30天未修复,导致业主摔伤。该“不维修”行为即构成消极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
2.不作为性:未采取必要行动
消极行为的本质是以“不为”替代“应为”,具体表现为两类情形:
类型 | 法律要求 | 消极行为表现 |
---|---|---|
抑制性不作为 | 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如不得偷税) | 主动实施偷税行为 |
履行性不作为 | 要求实施特定行为(如必须纳税) | 拒不申报或缴纳税款 |
电商平台对用户投诉商品质量问题48小时内未处理(违反《电子商务法》第24条),构成履行性不作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3.后果关联性: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未履行义务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时,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链条:义务存在→未履行→损害发生;
反例:物业未修剪树木,但业主因自行攀折树枝摔伤,则物业不担责。
消极行为的四大类型与经济法案例
1.合同履行中的消极行为
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出卖方不交货: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逾期30天未发货,买方有权解约并索赔;
服务方不维修:网络服务商承诺24小时修复故障却拖延3天,构成根本违约。
2.行政管理中的消极行为
行政主体或相对人违反法定职责:
主体 | 法定义务 | 消极行为案例 |
---|---|---|
行政机关 | 限期审批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局超30日不发营业执照 |
行政相对人 | 按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企业股权转让后60日未变更登记 |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商场未清扫积水:顾客滑倒骨折,商场担责70%;
工厂未安装防护网:员工操作失误坠亡,企业承担工伤赔偿。
4.公共利益维护中的消极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不作为:
企业偷排污水:未运行治污设备致河流污染(违反《环境保护法》);
建筑公司不设围挡:工地碎石飞出砸伤行人,承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