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行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法律风险的高发源头。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为,却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法律关系变动或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例如合同当事人逾期不交货、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物业公司不维修故障电梯等,均属于《经济法基础》教材明确定义的消极行为。这类行为直接触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是初级会计考试案例分析题与判断题的高频命题点。
消极行为是指什么  消极行为的三大核心特征
  1.​​义务前提:存在明确的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
  消极行为的认定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来源包括:
  ​​法定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民法典》第1058条)、企业依法纳税);
  ​​约定义务​​:如合同约定供应商按期交货、租赁合同约定房东维修房屋;
  ​​职务义务​​:如医生抢救危重患者、物业公司维护公共设施。
  ​​案例1​​:
  某物业公司明知电梯故障(存在维修义务),却拖延30天未修复,导致业主摔伤。该“不维修”行为即构成消极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
  2.​​不作为性:未采取必要行动​​
  消极行为的本质是​​以“不为”替代“应为”​​,具体表现为两类情形:
不作为性
​类型​ ​法律要求​ ​消极行为表现​
​抑制性不作为​ 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如不得偷税) 主动实施偷税行为
​履行性不作为​ 要求实施特定行为(如必须纳税) 拒不申报或缴纳税款
  案例2​​:
  电商平台对用户投诉商品质量问题​​48小时内未处理​​(违反《电子商务法》第24条),构成履行性不作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3.​​后果关联性: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未履行义务直接导致损害发生​​时,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链条​​:义务存在→未履行→损害发生;
  ​​反例​​:物业未修剪树木,但业主因自行攀折树枝摔伤,则物业不担责。
  消极行为的四大类型与经济法案例
  1.​​合同履行中的消极行为​​
  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出卖方不交货​​: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逾期30天未发货,买方有权解约并索赔;
  ​​服务方不维修​​:网络服务商承诺24小时修复故障却拖延3天,构成根本违约。
  2.​​行政管理中的消极行为​​
  行政主体或相对人违反法定职责:
行政管理中的消极行为
主体​ ​法定义务​ ​消极行为案例​
​行政机关​ 限期审批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局超30日不发营业执照
​行政相对人​ 按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股权转让后60日未变更登记
  3.​​侵权责任中的消极行为​​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商场未清扫积水​​:顾客滑倒骨折,商场担责70%;
  ​​工厂未安装防护网​​:员工操作失误坠亡,企业承担工伤赔偿。
  4.​​公共利益维护中的消极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不作为:
  ​​企业偷排污水​​:未运行治污设备致河流污染(违反《环境保护法》);
  ​​建筑公司不设围挡​​:工地碎石飞出砸伤行人,承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