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本质在于管理人主观上的利他性与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即管理人未受委托却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依法产生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例如路人送昏迷老人就医垫付医药费、企业主动抢修相邻工厂泄漏的危化品储罐等,均属于典型无因管理行为。

1.无约定义务性:管理人缺乏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成立的核心前提是管理人未被委托或法定义务约束:
典型案例:
台风天主动加固邻居房屋→邻居未请求且未约定报酬,但修缮费用可请求偿还;
企业员工出差途中救助车祸伤者→非职务行为,但垫付医疗费可主张返还;
边界提示:
物业公司维修小区公共设施→属合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利他意思性:主观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管理人需具备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意图,而非纯粹自利。
司法认定要点:
餐馆老板收留走失儿童并寻亲→具备利他意思(有权请求食宿费);
擅自变卖他人滞销库存→若为快速回笼自有资金,不成立无因管理。
3.行为合法性:管理措施符合公共利益且不违背本人意愿
无因管理行为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原则上不违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
有效情形 | 无效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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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中疏通邻居堵塞的下水道 | 擅自出售他人收藏品“避免贬值” |
代病危客户支付供应商货款 | 用高风险投资“增值”他人存款 |
1.个人社会救助类:紧急情况下的主动干预
特征:突发性强、管理紧迫、费用明确:
医疗救助:
路人垫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可凭票据向伤者追偿;
财产保护:
发现邻居家火灾主动破门灭火→必要破拆损失可请求补偿。
2.企业互助类:商事主体间的风险共担
ESG合规要求:
环保责任延伸:
化工厂A主动处理相邻化工厂B泄漏的危废→构成无因管理,可向B追偿处理费;
供应链保障:
物流公司临时接管合作方瘫痪的冷链系统→避免生鲜变质,可主张合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