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该法明确指出:“支票的背书……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支票原则上可以背书转让,但存在关键限制​​。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允许背书转让的支票类型
  ​​转账支票​​:这是最常见的可背书转让支票类型。收款人栏明确记载了特定收款人名称(或授权补记),持票人可通过规范背书(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签章)实现权利转移。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结算章节的核心考点,需掌握背书连续性的审查要点。
  ​​案例​​:服装厂(出票人)开立收款人为“棉布公司”的转账支票支付货款。棉布公司可将此支票背书转让给印染厂(被背书人)用于清偿自身债务,印染厂持票可向银行提示付款。
  ​​普通支票(未划线支票)​​:理论上可背书转让,但实务中较少见(因安全性低于转账支票)。其转让规则与转账支票相同。
  禁止背书转让的支票类型
  ​​现金支票​​:依据《票据法》,现金支票​​仅用于支取现金​​,票面明确标注“现金”字样。其收款人必须为出票时记载的特定单位或个人,​​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背书转让​​。
  ​​案例​​:公司财务开具收款人为“张三”的现金支票用于支付劳务费。张三不可将此支票背书给李四,只能自行凭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取现。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在支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等字样。此记载具有法律效力,后续背书​​仅产生一般债权转让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的背书转让效力​​,后手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初级会计试题链接​​:试题曾考查“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背书后,被背书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正确答案为否定。
  ​​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仅限法律允许补记的情形)​​: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若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且未授权补记,该支票​​无法完成有效背书​​(因背书需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支票背书转让的特殊规则
  ​​提示付款期极短​​:支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由央行另行规定)。超期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也因此免除(《票据法》)。
  ​​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可背书委托银行代收票款(需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此类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转让,仅为委托关系(《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