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账支票:这是最常见的可背书转让支票类型。收款人栏明确记载了特定收款人名称(或授权补记),持票人可通过规范背书(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签章)实现权利转移。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结算章节的核心考点,需掌握背书连续性的审查要点。
案例:服装厂(出票人)开立收款人为“棉布公司”的转账支票支付货款。棉布公司可将此支票背书转让给印染厂(被背书人)用于清偿自身债务,印染厂持票可向银行提示付款。
普通支票(未划线支票):理论上可背书转让,但实务中较少见(因安全性低于转账支票)。其转让规则与转账支票相同。
禁止背书转让的支票类型
现金支票:依据《票据法》,现金支票仅用于支取现金,票面明确标注“现金”字样。其收款人必须为出票时记载的特定单位或个人,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背书转让。
案例:公司财务开具收款人为“张三”的现金支票用于支付劳务费。张三不可将此支票背书给李四,只能自行凭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取现。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在支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等字样。此记载具有法律效力,后续背书仅产生一般债权转让效力,不产生票据法上的背书转让效力,后手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初级会计试题链接:试题曾考查“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背书后,被背书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正确答案为否定。
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仅限法律允许补记的情形):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若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且未授权补记,该支票无法完成有效背书(因背书需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支票背书转让的特殊规则
提示付款期极短:支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由央行另行规定)。超期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也因此免除(《票据法》)。
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可背书委托银行代收票款(需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此类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转让,仅为委托关系(《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