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支票的三大法律特征
1.现金专属性:禁止转账的法定约束
现金支票的资金流动必须通过现金交付实现,不得转入账户:
行权规则:
收款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付款银行柜台提现(如建筑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工人需现场提供身份证核验);
违规后果:
若银行违规办理转账,持票人需返还资金并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
典型案例:
乙公司将收到的现金支票委托开户行收款→银行必须拒付(因现金支票禁止转账)。
2.要式性:形式瑕疵导致票据无效
现金支票的记载事项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6项):
缺失“现金”字样、出票日期等任一项即无效(如未填金额的支票无法兑付);
不可更改规则: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若涂改,票据直接失效。
3.流通禁止性:不得背书转让的法定限制
现金支票的转让功能被法律完全禁止:
背书无效规则:
即使收款人签章背书给第三方,第三方亦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如供应商将收到的现金支票背书给原料商,该行为无效);
例外场景:
单位签发的现金支票可背书给本单位内部员工(如总公司向分公司员工发放奖金)。
现金支票使用中的“四个必须”
1.必须验证身份一致性
银行需核验提现人与收款人身份完全匹配:
个人收款:
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信息(如姓名、号码、发证机关);
单位收款:
需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章及法人章。
2.必须确保账户资金充足
出票人账户余额必须覆盖票面金额:
空头支票罚则:
账户余额不足时,出票人需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最低1000元),且可能被暂停支票使用权;
持票人救济:
可向出票人主张民事赔偿(如员工因空头支票未能领取工资,可额外索要误工损失)。
3.必须在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需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主张权利:
超期后果:
银行可拒付,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时效规则: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后消灭(如超期未提现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4.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支票用途需符合国家现金管控要求:
大额登记义务:单笔超5万元需向银行提供用途证明(如发放农民工工资需附劳动合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