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支付结算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工具。​​现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且仅限用于支取现金的票据​​。例如甲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时签发一张收款人为“张某”的现金支票,张某需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这种支付方式即构成典型的现金支票应用场景,也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模块的高频命题点。
现金支票是什么?  ​​现金支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现金兑付的专属性​​——付款银行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禁止通过转账方式处理资金。
  现金支票的三大法律特征
  1.​​现金专属性:禁止转账的法定约束​​
  现金支票的资金流动​​必须通过现金交付实现​​,不得转入账户:
  ​​行权规则​​:
  收款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付款银行柜台提现(如建筑公司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工人需现场提供身份证核验);
  ​​违规后果​​:
  若银行违规办理转账,持票人需返还资金并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
  ​​典型案例​​:
  乙公司将收到的现金支票委托开户行收款→银行必须拒付(因现金支票禁止转账)。
  2.​​要式性:形式瑕疵导致票据无效​​
  现金支票的记载事项​​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6项):
  缺失“现金”字样、出票日期等任一项即无效(如未填金额的支票无法兑付);
  ​​不可更改规则​​: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若涂改,票据直接失效。
  3.​​流通禁止性:不得背书转让的法定限制​​
  现金支票的转让功能​​被法律完全禁止​​:
  ​​背书无效规则​​:
  即使收款人签章背书给第三方,第三方亦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如供应商将收到的现金支票背书给原料商,该行为无效);
  ​​例外场景​​:
  单位签发的现金支票可背书给本单位内部员工(如总公司向分公司员工发放奖金)。
  现金支票使用中的“四个必须”
  1.​​必须验证身份一致性​​
  银行​​需核验提现人与收款人身份完全匹配​​:
  ​​个人收款​​:
  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信息(如姓名、号码、发证机关);
  ​​单位收款​​:
  需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章及法人章。
  2.​​必须确保账户资金充足​​
  出票人账户余额​​必须覆盖票面金额​​:
  ​​空头支票罚则​​:
  账户余额不足时,出票人需承担票面金额5%的罚款(最低1000元),且可能被暂停支票使用权;
  ​​持票人救济​​:
  可向出票人主张民事赔偿(如员工因空头支票未能领取工资,可额外索要误工损失)。
  3.​​必须在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需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主张权利​​:
  ​​超期后果​​:
  银行可拒付,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时效规则​​: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后消灭(如超期未提现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4.​​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支票用途​​需符合国家现金管控要求​​:
  ​​大额登记义务​​:单笔超5万元需向银行提供用途证明(如发放农民工工资需附劳动合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