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分为两类​​: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若未按期提示承兑,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承兑人除外)。
  提示承兑期限的法定分类与规则
  根据票据类型不同,提示承兑期限有明确区分: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期限要求​​:需在​​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前​​完成提示承兑。
  ​​法律依据​​:《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
  ​​初级会计考点提示​​:此类汇票的到期日已在票面明确记载(如“2025年6月30日”),持票人需提前提示承兑以确认付款责任。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期限要求​​: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例如出票日为2025年1月1日,最晚需在1月31日前提示)。
  ​​特殊规则​​:付款人承兑时会记载承兑日期,并据此计算到期日(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
  ​​考试易错点​​:若超期提示,持票人仅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无法追溯其他前手背书人。
  ​​案例说明​​: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医疗器械,开具一张“见票后60天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日:2025.3.1)。乙公司需在​​2025.3.31前​​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若乙公司迟至4月5日提示,银行可拒绝承兑,且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以外的背书人追索。
  超期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
  未遵守期限将导致​​票据权利受限​​: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无法要求背书人、保证人等前手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出票人仍承担最终付款责任,但持票人需证明其已履行提示义务。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
  电子汇票必须在​​出票环节同步完成承兑​​(通过ECDS系统操作),无需单独提示承兑。
  付款期限最长​​6个月​​(纸质与电子汇票统一)。
  ​​承兑的记载要求​​
  付款人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章及日期;
  ​​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如记载“收到货物后付款”)。
  ​​与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分​​
  ​​提示承兑​​:确认付款责任(到期前操作);
  ​​提示付款​​:实际请求付款(到期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