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作为债券证券的三大核心特征
1.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凭证
票据权利与票据载体不可分割,持票人必须实际占有票据才能主张权利:
案例:A公司遗失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虽能证明基础交易合法性,但无法直接向银行主张付款,需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发票据后方可行使权利。
2.金钱债权的确定性
票据债权以支付固定金额的金钱为唯一标的,且金额必须明确记载于票面:
法定要求:票据金额需同时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记载,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实务风险:某企业开具的支票因金额数码误写为“1000元”而中文大写为“壹万元”,导致票据无效,持票人无法主张权利。
3.双重追索权的保障机制
票据债权包含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可向多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首次追索权:持票人可直接要求主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
再追索权:若主债务人拒付,持票人可向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等次债务人追索。
票据债券证券与普通债券的差异对比
对比维度 | 票据(债券证券) | 普通债券(企业债/国债) |
---|---|---|
权利产生基础 | 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创设债权 | 基于发行合同证明既有债权债务关系 |
流通性 | 背书或交付即可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 转让需符合证券交易规则,可能受限制 |
期限特性 | 多为短期(6个月以内) | 中长期为主(1年以上) |
利息规则 | 可带息或不带息 | 必须约定固定利息 |
法律适用 | 《票据法》规范 | 《证券法》《公司法》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