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作为设权证券的三大核心表现
1.权利创设性:从无到有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因出票行为而诞生,与基础交易完全分离:
示例:C公司向D公司采购设备,签发商业本票作为担保。即使设备交付延迟,D公司仍可凭有效本票要求C公司付款。
考试重点:票据纠纷裁判依据仅为票据本身,基础交易合法性不影响票据权利行使。
2.独立性:瑕疵行为的隔离机制
同一票据上的多个票据行为效力相互独立:
案例:某汇票因出票人签章伪造无效,但承兑人E的真实签章仍有效,持票人可向E追索。
实务规则:根据《票据法》第六条,背书人、保证人的责任不受前手行为瑕疵影响。
3.载体唯一性: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票据权利依附于票据载体,丧失票据即丧失权利主张能力:
风险场景:某物流企业丢失已背书的电子汇票,需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发后方可主张权利。
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的本质差异
对比维度 | 设权证券(票据) | 证权证券(股票) |
---|---|---|
权利产生时间 | 票据作成时创设权利 | 证券制作前权利已存在(如股东权) |
载体灭失后果 | 权利无法行使(需司法程序补救) | 可补发证券,权利不受影响 |
法律属性 | 创设新债权债务关系 | 证明既有法律关系 |
典型应用场景 | 支付、融资(如供应链金融电子汇票) | 股权投资、资产证明(如上市公司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