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开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即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委托的、实际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支票作为狭义票据的三大类型之一,其付款人身份及法律地位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考生需结合实务案例与法律条文精准掌握。
  支票付款人的三大法律特征与实务解析
  1.​​法定身份: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专属资格​​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定金融机构。
  ​​示例​​:某连锁超市向本地供应商支付货款时签发支票,付款人栏明确标注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供应商凭支票至该银行柜台完成资金划转。
  2.​​无承兑义务:见票即付的即时性​​
  与汇票不同,支票无需承兑程序,付款人仅需在票据形式合规且账户余额充足时无条件付款。
  ​​实务风险​​:某餐饮企业签发支票后因账户资金不足形成空头支票,付款银行依法拒付并对其处以票面金额5%的罚款(最低1000元),持票人可额外索赔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3.​​形式审查义务:仅核验票据要式性​​
  付款银行仅需审核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如“支票”字样、金额、出票日期、签章等)及预留印鉴一致性,无需核查基础交易真实性。
  ​​考试重点​​:若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冲突,银行可直接作废票据(《票据法》第八条),持票人无法主张权利。
  支票付款人与其他票据付款人的核心差异
  1.​​与汇票付款人的对比​​
与汇票付款人的对比​​
​特征​ ​支票付款人​ ​汇票付款人​
​身份限制​ 必须是银行或金融机构 无限制(可为银行、企业或个人)
​承兑要求​ 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需承兑(商业汇票)
​责任范围​ 仅形式审查,不介入交易纠纷 需实质审查承兑人信用
  案例​​:某制造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时,付款人为合作方企业;若签发支票,付款人必须为其开户银行。
  2.​​与本票付款人的对比​​
  ​​本票付款人​​:出票人自身(如银行签发本票时,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
  ​​支票付款人​​:独立于出票人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考试陷阱​​:初级会计考试常以“本票与支票付款人是否同一”设计判断题,考生需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