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拒付:付款人明确表示不付款(如出具书面拒付证明或电子票据系统显示“拒绝付款”)。
示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签发的2025年9月1日到期的1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乙公司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甲公司可立即行使期后追索权。
实质不付款:付款人虽未明确拒付,但因账户冻结、破产等原因无法实际支付。
示例:丙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银行因被法院查封账户导致资金无法划转,视为实质不付款。
其他法定情形:如付款人因违法被终止业务活动、死亡且无遗产等。
行使期后追索权的关键步骤
取得合法拒付证明
必需文件:银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电子票据系统拒付记录或法院破产裁定书。
反例:某企业因仅保存电话录音未取得书面证明,法院驳回其追索请求。
及时通知前手
时限:自拒付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否则需赔偿前手因迟延通知扩大的损失(如利息损失)。
实务操作:通过电子邮件、区块链存证平台发送通知,确保送达记录可追溯。
选择追索对象
连带责任规则: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起诉出票人、任一背书人或承兑人。
案例:丁公司同时起诉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和承兑银行C,法院判决三方连带清偿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追索金额范围与计算
票面金额: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如100万元)。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
示例:2025年9月1日到期,若2026年3月1日清偿,按6个月利率计算利息。
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邮寄费等追索成本。
总计:持票人最终可主张“本金+利息+费用”(如100万+5万利息+0.5万费用=105.5万元)。
连带责任与追索链条
责任主体:
出票人:票据的原始责任人,承担最终兜底义务(如乙公司倒闭后,甲公司仍需担责)。
背书人:所有经手票据的前手(如A→B→C流转中,B和C均为背书人)。
承兑人:承诺付款的银行或企业(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
追索顺序自由:持票人无需按票据流转顺序追索,可直接起诉所有债务人。
案例:某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同时起诉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银行,法院判决三方连带清偿。
时效限制与风险防范
首次追索时效: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如2025年3月1日被拒付,需在9月1日前行动)。
再追索时效:被追索人代偿后需在3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如丙公司2025年6月1日付款,需在9月1日前追索)。
风险防范建议:
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高于企业,兑付风险更低。
核查前手资信: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背书人信用记录,避免接收高风险票据。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电子汇票到期拒付
背景: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系统显示“付款账户余额不足”。
操作:甲公司导出拒付记录,起诉乙公司及背书人丙公司。
结果:法院判令乙、丙连带支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例2:未及时通知前手的教训
背景:丁公司被拒付后未在3日内通知前手,导致前手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
结果:法院认定丁公司需自行承担部分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