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在向持票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向其前手追偿已支付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通俗来说,当票据的“中间人”被迫替前手“买单”后,法律允许他像接力赛一样,继续向前一棒(前手)索要这笔钱。例如,A→B→C→D的票据流转链中,若D无法兑付,C被迫向D支付后,C可向B追索,B支付后还可向A追索,直至出票人。
被追索人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核心逻辑:通过“无限追索链条”,确保每一环节的债务公平承担,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实际清偿债务:必须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及利息、费用。例如,乙公司向持票人丙公司支付10万元后,才可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
  ​合法持有票据:清偿后需收回票据原件及相关拒付证明,成为新的合法持票人。若无法出示票据,前手有权拒绝付款。
  ​票据无重大瑕疵:票据本身需符合法定形式(如金额清晰、签章真实),且未被伪造或变造。
  反例:某公司代偿后未收回票据,仅凭转账记录起诉前手,法院驳回其请求。
  ​再追索权的追索范围
  被追索人可向前手主张以下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本金:例如,乙公司代偿丙公司10万元后,可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
  ​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代偿日到再追索清偿日的利息。例如,乙公司2025年5月1日支付,若甲公司2025年8月1日还款,利息按3个月计算。
  ​追索费用:包括通知前手的邮寄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例如,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花费500元,可一并主张。
  例外: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司法程序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追索范围。
  ​再追索权的时效限制
  再追索权的行使有严格时间限制:
  ​3个月时效:自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算。例如,乙公司2025年6月1日代偿,需在9月1日前起诉前手。
  ​时效中断情形:若前手同意还款或部分履行,时效重新计算。例如,甲公司2025年7月1日承诺还款,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3个月。
  案例:某企业代偿后因疏忽逾期起诉,法院以“超时效”为由驳回其请求。
  ​实务操作流程与证据要求
  ​保存关键证据:
  ​清偿证明:如转账记录、清偿协议(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清偿协议》)。
  ​票据原件与拒付证明:纸质票据需收回原件,电子票据需导出系统拒付记录。
  ​通知前手:书面告知前手追索要求,并附证据(如拒付证明、利息计算表)。
  ​协商或诉讼:若前手拒绝支付,需在时效内起诉。例如,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本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