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逻辑:通过“无限追索链条”,确保每一环节的债务公平承担,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实际清偿债务:必须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及利息、费用。例如,乙公司向持票人丙公司支付10万元后,才可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
合法持有票据:清偿后需收回票据原件及相关拒付证明,成为新的合法持票人。若无法出示票据,前手有权拒绝付款。
票据无重大瑕疵:票据本身需符合法定形式(如金额清晰、签章真实),且未被伪造或变造。
反例:某公司代偿后未收回票据,仅凭转账记录起诉前手,法院驳回其请求。
再追索权的追索范围
被追索人可向前手主张以下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本金:例如,乙公司代偿丙公司10万元后,可要求甲公司支付10万元。
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代偿日到再追索清偿日的利息。例如,乙公司2025年5月1日支付,若甲公司2025年8月1日还款,利息按3个月计算。
追索费用:包括通知前手的邮寄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例如,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花费500元,可一并主张。
例外: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司法程序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追索范围。
再追索权的时效限制
再追索权的行使有严格时间限制:
3个月时效:自清偿日或被起诉之日起算。例如,乙公司2025年6月1日代偿,需在9月1日前起诉前手。
时效中断情形:若前手同意还款或部分履行,时效重新计算。例如,甲公司2025年7月1日承诺还款,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3个月。
案例:某企业代偿后因疏忽逾期起诉,法院以“超时效”为由驳回其请求。
实务操作流程与证据要求
保存关键证据:
清偿证明:如转账记录、清偿协议(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清偿协议》)。
票据原件与拒付证明:纸质票据需收回原件,电子票据需导出系统拒付记录。
通知前手:书面告知前手追索要求,并附证据(如拒付证明、利息计算表)。
协商或诉讼:若前手拒绝支付,需在时效内起诉。例如,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本金+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