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移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
转让背书是什么?  票据的流通性是其核心功能之一,而转让背书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关键工具。例如,某医疗器械公司因采购设备需要,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医疗设备供应商,该供应商即成为新的票据权利人。此类实务场景是初级会计考生必须掌握的基础逻辑。
  转让背书的三大法定类型
  1.​​一般转让背书:权利完全转移的规范形式​​
  ​​定义​​:完整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及签章的背书,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完全背书​​(记名背书):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及签章。
  ​​案例​​:某制造企业将商业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时填写“被背书人:上海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并加盖财务章与法人章。
  ​​考试重点​​:初级会计试题常考查“完全背书的法定要求”,需同时满足被背书人名称、日期及签章。
  ​​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仅记载背书人签章,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法律限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纸质票据的空白背书,但允许电子票据通过系统自动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2.​​特殊转让背书:权利转移的例外情形​​
  ​​限制性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后续流通。例如“仅付甲公司,不得再转让”。若后续继续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回头背书​​:票据流转至原债务人(如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手中。例如A→B→C→A,此时A对前手B、C无追索权。
  3.​​非转让背书的排除适用​​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虽属于背书行为,但其目的并非转让权利,而是授权代收款项或设立担保,因此不归类为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的法定效力与实务规则
  1.​​三大法定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背书人将票据权利完全转移给被背书人。例如,甲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可直接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权利证明效力​​: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无需证明权利来源,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例如,某贸易公司持连续背书的汇票请求付款时,银行仅需审查背书连续性。
  ​​担保责任效力​​:背书人对后手承担承兑与付款的连带责任。若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前手背书人追索。
  2.​​禁止事项与法律后果​​
  ​​附条件背书​​:记载“货到付款”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拆分转让,导致背书无效。例如“转让金额50万元(总金额100万元)”。
  ​​期后背书​​: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时仍背书转让,背书人需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