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背书的三大法定类型
1.一般转让背书:权利完全转移的规范形式
定义:完整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及签章的背书,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完全背书(记名背书):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及签章。
案例:某制造企业将商业汇票背书给供应商时填写“被背书人:上海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并加盖财务章与法人章。
考试重点:初级会计试题常考查“完全背书的法定要求”,需同时满足被背书人名称、日期及签章。
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仅记载背书人签章,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法律限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纸质票据的空白背书,但允许电子票据通过系统自动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2.特殊转让背书:权利转移的例外情形
限制性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后续流通。例如“仅付甲公司,不得再转让”。若后续继续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回头背书:票据流转至原债务人(如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手中。例如A→B→C→A,此时A对前手B、C无追索权。
3.非转让背书的排除适用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虽属于背书行为,但其目的并非转让权利,而是授权代收款项或设立担保,因此不归类为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的法定效力与实务规则
1.三大法定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背书人将票据权利完全转移给被背书人。例如,甲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可直接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权利证明效力: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无需证明权利来源,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例如,某贸易公司持连续背书的汇票请求付款时,银行仅需审查背书连续性。
担保责任效力:背书人对后手承担承兑与付款的连带责任。若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前手背书人追索。
2.禁止事项与法律后果
附条件背书:记载“货到付款”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拆分转让,导致背书无效。例如“转让金额50万元(总金额100万元)”。
期后背书: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时仍背书转让,背书人需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