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基本当事人的核心角色
收款人是票据签发时即存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其身份直接影响票据效力:
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缺一不可(如物流公司收到制造业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合作银行);
本票:仅出票人(银行)与收款人两方(如高校收到银行签发的本票支付设备款);
支票:收款人可授权补记,但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必须明确(如连锁超市签发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供应商补记后兑付)。
考试重点:支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授权补记事项,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易错点。
2.非基本当事人的动态转化
收款人通过票据行为可能转化为其他角色:
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如物流公司将收到的汇票背书给燃油供应商);
被追索人:若票据被拒付,原收款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跨境贸易中收款人因付款人破产被追索)。
实务案例:某外贸企业作为汇票收款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船运公司后,因付款人违约需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票据收款人的四大核心权利
1.权利体系
付款请求权:向付款人主张票据金额(如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支票付款);
追索权:被拒付时可向出票人、背书人等追索(如建筑公司因开发商汇票退票起诉上下游企业);
转让权:通过背书或贴现转让票据权利(如医疗器械厂商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
抗辩权:对非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如发现票据系伪造时拒绝兑付)。
2.义务边界
真实性担保:确保票据背书连续、签章有效(如物流公司因背书不连续丧失追索权);
时效管理: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如本票持票人需在出票后2个月内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