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收款人是指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有权在票据到期时收取票面金额的主体​​,是票据关系中的核心权利主体。作为票据的“最初持票人”,收款人在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中占据重要地位,需结合《票据法》教材案例精准掌握。
票据收款人是谁  票据收款人的法律地位与分类
  1.​​基本当事人的核心角色​​
  收款人是票据签发时即存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其身份直接影响票据效力:
  ​​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缺一不可(如物流公司收到制造业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合作银行);
  ​​本票​​:仅出票人(银行)与收款人两方(如高校收到银行签发的本票支付设备款);
  ​​支票​​:收款人可授权补记,但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必须明确(如连锁超市签发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供应商补记后兑付)。
  ​​考试重点​​:支票收款人名称属于​​授权补记事项​​,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易错点。
  2.​​非基本当事人的动态转化​​
  收款人通过票据行为可能转化为其他角色:
  ​​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如物流公司将收到的汇票背书给燃油供应商);
  ​​被追索人​​:若票据被拒付,原收款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跨境贸易中收款人因付款人破产被追索)。
  ​​实务案例​​:某外贸企业作为汇票收款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船运公司后,因付款人违约需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票据收款人的四大核心权利
  1.​​权利体系​​
  ​​付款请求权​​:向付款人主张票据金额(如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支票付款);
  ​​追索权​​:被拒付时可向出票人、背书人等追索(如建筑公司因开发商汇票退票起诉上下游企业);
  ​​转让权​​:通过背书或贴现转让票据权利(如医疗器械厂商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
  ​​抗辩权​​:对非善意持票人提出抗辩(如发现票据系伪造时拒绝兑付)。
  2.​​义务边界​​
  ​​真实性担保​​:确保票据背书连续、签章有效(如物流公司因背书不连续丧失追索权);
  ​​时效管理​​: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如本票持票人需在出票后2个月内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