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式有效,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33条,我国法律禁止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即使背书人写了条件,票据仍然有效流通,持票人可无视条件直接行使权利。
不影响转让效力:例如,A公司背书给B公司时要求“B需完成某项目才能收款”,B仍可将票据转让给C公司,C作为新持票人无需满足该条件即可要求付款。
附条件背书的常见类型与案例
1.工程领域的“背靠背条款”
场景:
总包方甲与分包方乙签订合同,约定“业主向甲付款后,甲再支付乙工程款”。甲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乙时注明:“本汇票待业主付款后生效”。
法律效力:
合同层面:法院可能认可该条款的合同效力,但要求甲积极向业主追款。
票据层面:票据上的条件无效,乙仍可要求甲或承兑人付款。若甲未及时追款,法院可能判令甲直接支付。
2.商业票据的“限制性背书”
类型举例:
用途限制:“本汇票仅用于购买原材料”。
时间限制:“持票人需在30日内提示付款”。
风险提示:
持票人可无视条件直接行使权利;
背书人可能因误导性条款损害商业信誉。
法律态度与实务争议
1.法律明确否定条件效力
附条件背书仅保留票据转让效力,条件本身无效。
举例:
甲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乙公司时注明“乙需在2025年5月前交货方可收款”。若乙未交货但转让给丙公司(善意持票人),丙仍可要求付款,甲公司不得以未满足条件为由抗辩。
2.实务中的两大误区
误区一:认为条件可约束后续持票人。
案例:A公司将汇票背书给B时要求“验收合格后付款”,B转让给C。C作为善意持票人即使未验收,仍可要求承兑人付款。
误区二:将合同条款与票据条款混淆。
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分包方,但因未积极追讨且工程已交付,法院判令其直接付款。
附条件背书的风险与防范
1.对背书人的风险
信用损失:附加无效条件可能引发合作方不信任;
连带责任:若票据被拒付,背书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2.对持票人的建议
忽略无效条件: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
核查票据连续性:通过央行电子票据系统验证背书链是否完整。
3.企业合规操作要点
避免附加无效条件:如需约束交易对手,应通过合同而非票据条款实现;
优先使用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可记录真实交易背景,降低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