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设权性的三大核心特征
1.权利创设性
票据权利的产生完全依赖于票据的作成行为,与基础交易无关:
示例:C公司向D公司借款100万元,签发一张本票作为还款凭证。即使后续借款合同因利率违规被法院认定无效,本票上的付款义务仍然有效。
考试重点:考生要明确,票据纠纷的裁判依据是票据本身,而非基础交易的有效性。
2.无因性基础
设权性是票据无因性的前提。票据权利独立于基础关系,持票人无需证明权利来源:
实务场景:某企业通过背书取得汇票后,即使前手背书人与出票人之间的交易存在欺诈,持票人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3.权利载体性
票据权利与票据载体不可分割,丧失票据即丧失权利主张能力:
风险案例:某物流公司丢失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虽能证明基础交易合法,但无法直接向银行主张付款,需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全票据权利。
票据设权性与证权证券的对比
1.本质差异
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票据作成而创设(如汇票、支票);
证权证券(股票、债券):权利在证券作成前已存在,证券仅作为证明(如股权凭证)。
2.法律后果
票据灭失:权利无法行使(需通过司法程序补救);
股票灭失:可通过公司登记册补发,权利不受影响。
设权性对票据流通的支撑作用
1.独立性与流通效率
票据权利独立于基础交易,持票人无需审查前手交易合法性,仅需关注票据形式合法性,极大提升流通效率。
案例:跨境贸易中,进口商签发的汇票经多次国际背书后,最终持票人可直接向付款行主张权利,无需追溯原始贸易纠纷。
2.风险隔离机制
设权性切断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的直接关联,降低交易风险:
供应链金融应用:核心企业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后,供应商可凭票融资,银行无需审核供应链上下游合同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