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因性:效力独立于基础关系
票据权利的产生和行使不依赖于其背后的交易原因,即使基础合同存在瑕疵或纠纷,合法持票人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示例:
企业A向B采购设备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C作为善意持票人仍可要求银行兑付。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交易关系,但票据的无因性保障了合法持票人的权利。
考试重点:
初级会计考试常以“票据纠纷不影响兑付”为题干设计多选题,考生需明确无因性优先于基础关系。
2.要式性:法定形式不可缺失
票据的制作和记载必须符合法定格式,缺少绝对记载事项(如票据种类、金额、签章等)将导致票据无效。
示例:
某企业签发汇票时漏填“付款人名称”,供应商持票至银行遭拒付,票据因形式瑕疵被判定无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七大事项,缺一无效。
考试题型:
真题常列举票据要素(如“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要求考生判断是否属于绝对记载事项。
3.文义性: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准
票据的权利义务仅以票据文字记载内容为依据,即使记载与实际交易不符,仍以票面为准。
示例:
支票上出票日期误写为“2025年13月1日”,持票人主张以实际出票日为准无效,票据因日期错误作废。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需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则票据无效。
考试陷阱:
考生需警惕“补记事项”与“文义性冲突”的陷阱,例如支票金额补记后未加盖签章仍无效。
4.流通性:背书转让简化交易
票据可通过背书或交付自由流通,且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背书连续即认可持票人权利。
示例:
汇票经A→B→C连续背书,即使B与C的交易未完成,C仍可向承兑银行主张付款。
实务规则:
背书需完整连续,签章模糊或跳转将导致追索权受限。
5.设权性:权利因票据创设而存在
票据权利随票据的签发而产生,未签发则无票据权利,票据灭失则权利无法主张(需通过公示催告恢复)。
示例:
企业签发本票后遗失,需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公示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方可申请除权判决。
考试要点:
初级会计考生需掌握“票据丧失的救济程序”,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