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在无因性: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兑付仅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权利;
内在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合法持票人(直接当事人除外)。
票据无因性的三大法律特征
1.效力独立: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
票据权利的产生仅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非背后的交易原因。即使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法持票人仍可主张票据权利。
示例:
企业A向B采购设备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因设备质量问题解除合同。B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善意持票人),C仍可要求银行兑付。银行不得以A与B的合同纠纷为由拒付。
考试重点:初级会计考试常以“基础关系无效是否影响票据权利”为题干设计判断题,考生需明确“无因性优先”原则。
2.文义优先: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准
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由票面文字决定,即使记载与实际交易不符,仍以票面文义为准。
示例:
支票出票日期误写为“2025年13月1日”,持票人主张以实际出票日为准无效,票据因形式瑕疵作废。
实务风险:若票据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冲突,票据无效,持票人无法主张权利(《票据法》第八条)。
3.抗辩切断: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票据债务人仅能对直接当事人主张基础关系抗辩,对善意持票人需无条件履行义务。
示例:
电商平台D向供应商E签发汇票支付货款,E背书转让给物流公司F。若D与E发生纠纷,D不得以“E未交付货物”为由拒付F。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
1.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若持票人与债务人为直接交易对手(如出票人与收款人),债务人可基于基础关系提出抗辩。
示例:
企业G签发本票支付H公司服务费,后H未履行合同义务。G可直接以“H违约”为由拒付。
2.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持票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票据存在瑕疵仍接受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试题型: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票据债务人可主张抗辩的有()。
A.持票人明知前手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
B.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
C.票据记载事项不完整
答案:A、B、C
解析:C选项因违反要式性导致票据无效,持票人无权主张权利。
3.无对价或不对价取得票据
因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票据者,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法》第十一条)。
案例:
企业I将汇票赠与关联方J,若I的前手K存在权利瑕疵,J需承继该瑕疵,无法主张完整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