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陷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例如:
  ​​虚假承诺​​:某IT公司招聘时谎称提供“员工持股计划”,入职后拒不兑现,法院认定合同存在欺诈条款;
  ​​隐私威胁​​:某直播机构要求主播签订“无条件接受直播内容审查”条款,并以公开私人聊天记录相要挟,被判定为胁迫签约;
  ​​乘人之危​​:某家政公司利用劳动者急需用钱的心理,以“预支工资”为由强制签订“五年不得离职”条款,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
  违法条款:突破法律红线的“生死合同”
  ​​免除法定责任​​
  ​​工伤免责​​:某物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骑手交通事故自行担责”,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被判定无效;
  ​​社保缺失​​:某代驾平台以“合作加盟”名义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仲裁机构穿透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违反强制性规定​​
  ​​超长试用期​​:某制造业企业与技术员签订三年期合同,约定八个月试用期,超出法定六个月上限,该条款无效;
  ​​非法工时​​:某跨境电商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且无休息日,因违反《劳动法》被判整改。
  主体与程序瑕疵:从签约资格到流程的“硬伤”
  ​​主体不合法​​
  ​​童工雇佣​​:某餐饮店雇佣15岁辍学生担任传菜员,因未满16周岁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合同整体无效;
  ​​冒名签约​​:某建筑工地工头盗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合同,实际劳动者无法主张权益,合同被认定无效。
  ​​程序违法​​
  ​​单方强加条款​​:某科技公司在电子合同中插入“自愿放弃年假”条款未作提示,法院认定未尽告知义务;
  ​​特殊工时未备案​​:某呼叫中心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经人社部门批准,相关条款无效。
  权利剥夺: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限制人身权利​​
  ​​禁止婚育​​:某私立医院要求护士签订“五年内不得生育”条款,因侵犯生育权被判定无效;
  ​​强制加班​​:某广告公司规定“拒绝加班视为自动离职”,仲裁机构认定条款违法。
  ​​经济权利侵害​​
  ​​违法收费​​:某培训机构要求教师缴纳5万元“竞业保证金”,法院判令全额退还;
  ​​工资克扣​​:某服装厂约定“次月发放70%工资,余款年底结算”,因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