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例如:
虚假承诺:某IT公司招聘时谎称提供“员工持股计划”,入职后拒不兑现,法院认定合同存在欺诈条款;
隐私威胁:某直播机构要求主播签订“无条件接受直播内容审查”条款,并以公开私人聊天记录相要挟,被判定为胁迫签约;
乘人之危:某家政公司利用劳动者急需用钱的心理,以“预支工资”为由强制签订“五年不得离职”条款,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
违法条款:突破法律红线的“生死合同”
免除法定责任
工伤免责:某物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骑手交通事故自行担责”,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被判定无效;
社保缺失:某代驾平台以“合作加盟”名义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仲裁机构穿透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违反强制性规定
超长试用期:某制造业企业与技术员签订三年期合同,约定八个月试用期,超出法定六个月上限,该条款无效;
非法工时:某跨境电商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且无休息日,因违反《劳动法》被判整改。
主体与程序瑕疵:从签约资格到流程的“硬伤”
主体不合法
童工雇佣:某餐饮店雇佣15岁辍学生担任传菜员,因未满16周岁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合同整体无效;
冒名签约:某建筑工地工头盗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合同,实际劳动者无法主张权益,合同被认定无效。
程序违法
单方强加条款:某科技公司在电子合同中插入“自愿放弃年假”条款未作提示,法院认定未尽告知义务;
特殊工时未备案:某呼叫中心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经人社部门批准,相关条款无效。
权利剥夺: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限制人身权利
禁止婚育:某私立医院要求护士签订“五年内不得生育”条款,因侵犯生育权被判定无效;
强制加班:某广告公司规定“拒绝加班视为自动离职”,仲裁机构认定条款违法。
经济权利侵害
违法收费:某培训机构要求教师缴纳5万元“竞业保证金”,法院判令全额退还;
工资克扣:某服装厂约定“次月发放70%工资,余款年底结算”,因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