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明开了一家饼干厂,2025年中秋节,他把自产的100盒饼干免费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这批饼干成本每盒50元,市场售价每盒80元。虽然小明没实际销售这些饼干,但税务局会要求他按市场价80元/盒确认收入,总共8,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会有视同销售?
防止企业避税:如果企业随便把资产送给员工、客户或捐赠出去却不交税,相当于变相转移利润,国家税收会流失。
公平税负原则:无论资产是卖出去还是送出去,只要所有权转移了,就要按市场价值征税,保证所有企业公平纳税。
哪些行为会被“视同销售”?六大常见场景
以下行为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场景 | 例子 | 税务处理 |
---|---|---|
用于职工福利 | 把自产饼干分给员工、用公司产品发年终奖 | 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同时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可税前扣除) |
用于市场推广 | 免费送样品给客户、用自产商品做广告宣传 | 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扣除 |
用于对外捐赠 | 向灾区捐赠自产矿泉水、向学校捐赠教学设备 | 按市场价确认收入,捐赠支出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利润12%以内) |
用于偿债或投资 | 用库存商品抵债、用房产入股其他公司 | 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相关成本可扣除 |
用于股东分红 | 把公司生产的手机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 | 按市场价确认收入,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用自产服装换原材料、用卡车换股权 | 双方均按换出资产的市场价确认收入 |
内部使用不交税:比如把自建的商品房改成员工宿舍,所有权没变,不视同销售。
特殊政策优惠:扶贫捐赠、疫情防控捐赠等符合政策的部分可能免税。
视同销售收入怎么算?三种定价方法
市场价优先:有市场价的直接按市场价算。
例子:饼干厂送员工100盒饼干,市场价80元/盒→收入8,000元。
评估价替补:无市场价时找第三方评估。
例子:捐赠自建厂房,成本200万元,评估价300万元→收入300万元。
成本加成法:连评估价都没有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如成本加成15%)。
例子:赠送自研设备成本50万元,加成15%→收入57.5万元。
一、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的规定
1.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企业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符合税法规定捆绑销售可以按照折扣后净额计算增值税而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开具销售的商品和“赠品”,或直接开具商品组合,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再开具所谓“赠品”销售金额的折扣额(负数)。
在满足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满足规定,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无偿赠送等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
2.符合税法规定的“买一赠一”等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会计处理
(一)组合销售构成多项履约义务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类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同一时点履约义务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于不同时点履约的,对于尚未履约的单项义务计入“合同负债”。
(二)促销行为不构成履约义务的
促销行为是企业单方面做出的决定,比如随机发放赠品等,是企业业务宣传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