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能获得付款或承兑时,向其前手乃至出票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票据追索权,简单来说就是“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找前手要钱的权利”。比如你开了一张汇票给供应商,结果到期后银行说“账户没钱付不了”,这时你可以找之前经手这张票据的人(比如出票人、背书人)要求他们“接力”付钱。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兜底保障”,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举个生活化的例子:
  小明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用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100万元,汇票到期日是2025年3月1日。但到期后,小明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供应商拿不到钱。这时,供应商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小明公司的前手(比如小明公司的合作伙伴、或最初开具汇票的承兑人)支付这100万元及利息。
  票据追索权的核心内容
  1.​追索权的分类
  根据触发时机不同,分为两类:
  ​期前追索权:汇票到期前就发现“苗头不对”时行使。
  ​例子:汇票到期前,承兑人(比如银行)突然破产了,持票人可以直接找前手要钱。
  ​期后追索权:汇票到期后被明确拒绝付款时行使。
  ​例子: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但付款人账户没钱,此时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追索。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叫再追索权:比如A追索B付了钱,B付完钱后可以继续追索C,以此类推。
  2.​追索的条件
  ​必须被明确拒绝付款:比如银行出具了“拒付证明”或票据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操作:
  首次追索权需在拒付后6个月内行使;
  再追索权需在付钱后3个月内行使。
  ​必须保留证据:如拒付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反例:如果持票人拖了1年才追索,就会因超时效而丧失权利。
  3.​追索的对象
  持票人可“跳过顺序”,直接找任意前手要钱:
  ​出票人​(开票的人)、背书人​(中间经手的人)、承兑人​(承诺付款的银行或企业)。
  ​连带责任:这些前手必须“接力”付钱,不能互相推诿。
  例子:一张汇票的流转路径是“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若丙公司被拒付,可以直接找甲公司或乙公司,甚至同时追索两者。
  4.​追索的金额
  除了票面金额,还包括:
  ​利息:从拒付日算到实际付清日,按央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目前约为3.45%);
  ​追索费用:比如公证费、律师费。
  例子:一张100万元的汇票被拒付,持票人追索时可能最终拿到“100万本金+3个月利息(约8625元)+2000元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