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支机构的三大法律特征
1.非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
分支机构虽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权利能力受限:
分公司无权独立制定章程或修改经营范围(如某餐饮分店新增外卖业务需总公司章程授权);
责任承担规则:
分支机构债务由法人财产清偿。
典型案例:
某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工程款纠纷→债权人可要求总公司或分公司清偿,但最终由总公司财产担责。
2.经营范围依附性:不得超越法人授权范围
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严格受限于法人授权。
司法实践规则:若相对人不知其越权(如供应商未核查授权书),总公司仍需担责;但明知越权则责任自负。
3.财产非独立性:资产归属法人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法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
资金管控:
银行分行吸收的存款纳入总行资产负债表,无权独立处置;
清算规则:
分支机构注销时,剩余资产直接归总公司所有,不适用独立清算程序。
分支机构的具体类型与经济法实践
1.分公司:标准化业务的延伸触角
定义: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设立要件:
①总公司章程允许;②依法登记;③领取《营业执照》(标注“分公司”字样)。
初级会计考试重点:
分公司可独立作为诉讼当事人(如被诉时以“某公司XX分公司”名义应诉),但败诉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营业场所:临时性业务执行单元
与分公司的区别:
特征 | 分公司 | 营业场所 |
---|---|---|
登记要求 | 需工商登记 | 无需登记(如工地项目部) |
业务范围 | 长期稳定经营 | 临时性、辅助性活动 |
责任承担 | 总公司直接担责 | 总公司直接担责 |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若外国公司撤销在华分支机构,须优先清偿中国境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