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身份法定性:基于法律或章程强制确认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非约定产生,而是依法定程序确定:
法律直接规定:
原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将范围扩大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言之,除了公司内部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些负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之外,其他的董事及经理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授权确认:
非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指定(如基金会理事长需在章程中明确)。
越权风险案例:
某民办学校校长未经章程授权,擅自以法人名义对外担保→担保行为无效,法人可免责。
2.行为代表性: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自身行为。典型案例:
酒店总经理签署食材采购合同→酒店需支付货款;
同一经理以酒店名义为朋友借款担保→若超出职权范围,酒店可拒绝担责。
3.责任双重性:职务过错可能引发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并存:
法人责任优先:
企业污染环境被罚100万元→罚款由法人财产支付;
个人连带责任:
若污染系法定代表人故意隐瞒检测数据所致→其个人需承担罚款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第63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与限制
1.核心职权:民事活动的“最终签署权”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覆盖法人核心经营领域:
对外缔约权: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诉讼代理权:代表法人起诉或应诉;
金融事务权:开立账户、申请贷款等。
初级会计考试重点:
某公司财务人员伪造法定代表人签章贷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时,法人仍可主张合同无效。
2.法定限制:法律明确禁止的越权行为
即使章程未禁止,法定代表人仍受法律强制性约束:
担保限制:
公司为股东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单独签署无效;
资金借贷禁止:
高校校长以学校名义向教职工放贷→违反《教育法》禁止性规定。
3.意定限制:法人章程或决议的内部约束
法人可通过内部规则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
章程特别条款:
科技公司章程规定“500万元以上投资需董事会批准”,法定代表人擅自签约可被撤销;
决议授权范围:
合作社理事长超出社员大会授权出售集体土地→交易无效且需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