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之一​​,也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角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例如某科技公司的CEO签署采购合同、某合作社理事长申请贷款等行为,均属于法定代表人履行职权的典型场景。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三大法律特征
  1.​​身份法定性:基于法律或章程强制确认​​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非约定产生​​,而是依法定程序确定:
  ​​法律直接规定​​:
  原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将范围扩大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言之,除了公司内部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些负担监督职能的董事之外,其他的董事及经理都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授权确认​​:
  非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指定(如基金会理事长需在章程中明确)。
  ​​越权风险案例​​:
  某民办学校校长未经章程授权,擅自以法人名义对外担保→担保行为无效,法人可免责。
  2.​​行为代表性:法律后果直接归于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自身行为​​。​​典型案例​​:
  酒店总经理签署食材采购合同→酒店需支付货款;
  同一经理以酒店名义为朋友借款担保→若超出职权范围,酒店可拒绝担责。
  3.​​责任双重性:职务过错可能引发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并存​​:
  ​​法人责任优先​​:
  企业污染环境被罚100万元→罚款由法人财产支付;
  ​​个人连带责任​​:
  若污染系法定代表人故意隐瞒检测数据所致→其个人需承担罚款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第63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与限制
  1.​​核心职权:民事活动的“最终签署权”​​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覆盖法人​​核心经营领域​​:
  ​​对外缔约权​​: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诉讼代理权​​:代表法人起诉或应诉;
  ​​金融事务权​​:开立账户、申请贷款等。
  ​​初级会计考试重点​​:
  某公司财务人员伪造法定代表人签章贷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时,法人仍可主张合同无效。
  2.​​法定限制:法律明确禁止的越权行为​​
  即使章程未禁止,法定代表人​​仍受法律强制性约束​​:
  ​​担保限制​​:
  公司为股东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单独签署无效;
  ​​资金借贷禁止​​:
  高校校长以学校名义向教职工放贷→违反《教育法》禁止性规定。
  3.​​意定限制:法人章程或决议的内部约束​​
  法人可通过内部规则​​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
  ​​章程特别条款​​:
  科技公司章程规定“500万元以上投资需董事会批准”,法定代表人擅自签约可被撤销;
  ​​决议授权范围​​:
  合作社理事长超出社员大会授权出售集体土地→交易无效且需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