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预防性:即使损害尚未实际发生,只要存在侵害风险即可启动(如厂房排放有毒气体尚未致人中毒);
程序前置性:可作为独立诉求单独提出,无需与赔偿损失等责任捆绑主张。
应用场景:从直播间到元宇宙的“侵权熔断”
场景1:直播带货的“商标狙击战”
侵权形态:主播擅自使用未授权品牌logo进行促销→品牌方可申请诉前禁令要求停播;
司法创新:部分法院试点“电子封条”技术,实时监控直播间动态下架侵权商品。
场景2:区块链社区的“代码保卫战”
新型争议:DAO组织智能合约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用户资产被盗→开发者被责令暂停合约运行;
技术融合:司法区块链平台实现“一键冻结”功能,3分钟内完成链上侵权内容存证与屏蔽。
司法认定的“三重审查机制”
1.行为持续性审查
认定标准:
网络侵权内容仍处传播状态(如未删除的诽谤文章);
排污企业未安装污染处理设备持续排放。
2.损害紧急性判断
损害类型 | 认定要点 |
---|---|
人格权侵害 | 每增加1小时传播,名誉损害扩大10% |
商业秘密泄露 | 下载次数突破100次即构成重大风险 |
正向案例:下架侵权商品可恢复市场秩序;
反向排除:已建成违法建筑一般不适用停止侵害,转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