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索人是指当票据无法正常兑付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偿还票款及相关费用的票据债务人。通俗来说,就像网购时平台要求商家和物流共同承担责任一样,票据的“经手人”都需要为持票人的损失兜底。根据《票据法》,被追索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主体:
票据追索的被追索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承诺付款的原始责任人(如企业开具汇票的负责人);
  ​背书人:通过签名转让票据权利的前手持票人(如A将汇票转给B,B转给C,B和C均为背书人);
  ​承兑人:在汇票上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或企业(如银行承兑汇票中的付款银行);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如某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提供信用担保)。
  核心逻辑:所有参与票据流转的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任意一方追索。
  ​被追索人的具体角色与实例分析
  ​1.出票人:票据的“源头责任人”​
  ​定义: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者,其信用直接影响票据的兑付能力。
  ​责任特点:无论票据流转多少次,出票人始终是最终兜底方。
  ​案例:
  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若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可直接向甲公司追索。
  若甲公司破产,丙公司仍可向乙公司(前手背书人)或承兑银行追索。
  ​2.背书人:票据流转的“中间担保人”​
  ​定义:通过签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的当事人。
  ​责任特点:每个背书人需对其直接后手的权利真实性负责,形成“接力式担保链”。
  ​案例:
  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时,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伪造甲公司签章,仍可向乙公司追索(因乙公司作为直接前手需承担背书责任)。
  ​3.承兑人:汇票的“付款承诺人”​
  ​定义:在汇票上盖章确认付款义务的主体(常见于银行承兑汇票)。
  ​责任特点:一旦承兑,即成为票据的“第一付款人”,需无条件兑付。
  ​案例:
  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但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丁公司可直接要求承兑银行付款,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资金问题为由拒绝。
  ​4.保证人:债务的“第三方担保人”​
  ​定义:自愿为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
  ​责任特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等责任,持票人可绕过被保证人直接追索保证人。
  ​案例:
  某物流公司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提供保证,若甲公司拒付,持票人可直接要求物流公司代偿。
  ​被追索人的连带责任与追索链条
  ​连带责任规则:
  ​全额清偿义务:持票人可要求任一被追索人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追索顺序自由:持票人无需按票据流转顺序追索,可直接起诉所有被追索人。
  ​案例:某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同时起诉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银行,法院判决三方连带清偿105万元(本金100万+利息5万)。
  ​再追索权的“无限接力”​:
  被追索人代偿后,可继续向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
  ​案例:
  背书人丙公司向持票人丁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可向乙公司追索;若乙公司无力支付,丙公司可继续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证据固定:
  必须取得合法拒付证明(如银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或电子票据系统的拒付记录)。
  ​反例:某企业因仅保存电话录音未取得书面证明,法院驳回其追索请求。
  ​时效限制:
  ​首次追索权: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如2025年3月1日被拒付,需在9月1日前起诉)。
  ​再追索权:代偿人需在3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如丙公司2025年6月1日付款,需在9月1日前追索)。
  ​风险防范:
  ​企业收票时:优先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信用高),慎收商业承兑汇票。
  ​背书转让时:核查前手资信,避免接收存在纠纷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