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票据保证是指第三方(保证人)承诺,当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找一个信用可靠的“担保人”,给票据债务多加一层保障,确保持票人最终能拿到钱。
举个例子:
某电商平台向供应商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开具一张100万元、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供应商担心电商平台的付款能力,要求其母公司(某大型科技集团)在票据上做“保证”。到期后,若电商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款,供应商可直接要求母公司支付100万元。母公司付钱后,可再向电商平台追偿。
票据保证的“三大核心要素”
票据保证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否则无效:
明确记载“保证”字样: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清晰标注“保证”或类似文字。
反面案例:某公司仅在汇票背面盖章未写“保证”,法院认定不构成票据保证,仅视为普通担保。
保证人签章:保证人需签名或盖章(电子票据需数字签名)。
案例:某建筑公司请关联企业做保证,但因漏盖公章导致保证无效,持票人无法追索保证人。
记载被保证人信息:明确是为谁担保(如未记载,默认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一句话总结:票据保证是“白纸黑字+签章”的法定行为,口头承诺无效。
保证人的责任——直接“兜底”
连带责任:
持票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付款。
案例:某物流公司票据到期拒付,持票人跳过物流公司,直接起诉保证人(某银行)并获得全额赔偿。
全额担保:
保证人需对票据金额、利息、追索费用等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能部分保证。
案例:某担保公司试图仅担保票据金额的50%,被法院判定无效,需承担100%责任。
票据保证的特殊规则
独立性原则:
即使票据债务因基础交易纠纷无效(如货物质量争议),保证责任仍有效。
案例:某供应商因交付瑕疵产品被起诉,但其持有的汇票已由第三方保证,法院判决保证人仍需付款。
不可撤销性:
保证一经生效,除非持票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得单方撤销。
案例:某企业试图以“资金紧张”为由撤回保证,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