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两种核心类型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票据抗辩分为两类:
对物的抗辩:因票据本身“有问题”而拒付
定义: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瑕疵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任何债务人都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特点:抗辩事由客观存在,与持票人身份无关,属于“绝对抗辩”。
常见情形与案例:
票据无效:支票金额中文大写“壹万元”与小写“1000元”不一致,银行可直接拒付(《票据法》第8条)。
票据过期:汇票到期日为2025年3月1日,持票人3月11日才提示付款,银行有权拒绝。
伪造或变造:某公司汇票的收款人名称被涂改,债务人可主张票据无效。
背书不连续:汇票经A→B→C背书转让,但B未签字,持票人C无法证明权利,债务人可拒付。
对人的抗辩:因持票人“有问题”而拒付
定义:基于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直接关系问题,仅能对抗该持票人。
特点:抗辩事由具有相对性,若票据流转至善意第三方,抗辩权失效。
常见情形与案例:
未履行约定义务:甲向乙购买货物并签发汇票,乙未交货却持票索款,甲可拒付(《票据法》第13条)。
恶意取得票据:丙明知乙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汇票,仍低价购买,债务人可拒绝丙的付款请求。
直接债权债务未结清:企业D欠银行贷款未还,又持该银行承兑的汇票要求兑付,银行可主张抵销债务。
抗辩权的“例外”:切断原则保护善意持票人
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抗辩权阻碍票据流通,《票据法》设置了抗辩切断原则:
规则:即使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存在纠纷,也不得对抗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案例:
甲向乙购货并签发汇票,乙未交货却将汇票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汇票后,甲不得以乙未交货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若丁明知乙与甲存在合同纠纷仍接受汇票,丁属于“非善意持票人”,甲可拒绝付款。
票据抗辩的实务应用与风险提示
债务人如何合法行使抗辩权
举证责任:债务人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篡改痕迹、合同未履行证明)。
操作流程:
发现抗辩事由后,立即书面通知持票人并说明理由;
若涉及伪造,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记录。
持票人如何防范抗辩风险
审慎审查票据:核对金额、日期、背书连续性等关键信息(如大小写一致、无涂改)。
确保善意取得:通过合法途径(如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票据,避免与前手存在未结纠纷。
及时主张权利:票据权利有严格时效(如支票持票人需在出票后10日内提示付款)。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合同纠纷与抗辩权的对抗
背景:A公司向B公司采购设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B未按时交货却持票索款。
结果:A公司以B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付,但因B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善意第三方C公司,A需向C付款。
案例2:票据伪造引发的连锁反应
背景:张某伪造甲公司印章签发汇票,李某善意购得后要求兑付。
结果:甲公司可对张某行使抗辩权,但需向李某兑付(因李某无过错),随后向张某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