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是《初级会计实务》第九章的核心考点之一,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反映企业通过​​举借短期或长期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实际收到的现金净额​​(即借款总额扣除直接发行费用后的金额)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核心定义
  1.​​官方定义与核算范围​​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是指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实际获得的现金净额,具体包括:
  ​​短期借款​​: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商业票据贴现等;
  ​​长期借款​​: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专项借款等;
  ​​债券发行​​: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可转债等(扣除承销费后净额)。
  借款本金计入本项目,利息支付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融资租赁本金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租赁利息则计入其他筹资活动。
  具体包含内容及实务案例
  (一)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
  ​​核心内容​​:
  ​​短期借款​​:
  ​​案例1​​:某制造企业向银行申请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支付手续费5万元,净收款995万元→计入本项目;
  ​​排除项​​:票据贴现属于经营活动,不计入。
  ​​长期借款​​:
  ​​案例2​​:新能源企业获批5年期项目贷款5,000万元,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净收款4,950万元→计入本项目。
  (二)债券发行收入
  ​​核算规则​​:
  ​​发行费用扣除​​:债券面值1亿元,承销费200万元→净收款9,800万元计入本项目;
  ​​利息处理​​:债券利息计入“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本金分离。
  ​​案例3​​:某房企发行3年期公司债募集资金2亿元,支付券商佣金300万元、审计费100万元,净收款1.96亿元→计入本项目。
  (三)特殊融资行为
  ​​实务扩展​​:
  ​​跨境借款​​:
  某外贸公司借入美元贷款500万(汇率7.0),实际到账3,500万元人民币→按即期汇率折算列示;
  汇率波动产生的差异在附注披露,不计入现金流量表主表。
  ​​政府贴息贷款​​:
  收到贴息款项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贷款本金仍在本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