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方定义与核算范围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是指企业通过债务性融资实际获得的现金净额,具体包括:
短期借款: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商业票据贴现等;
长期借款:期限>1年的银行贷款、专项借款等;
债券发行: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可转债等(扣除承销费后净额)。
借款本金计入本项目,利息支付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融资租赁本金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租赁利息则计入其他筹资活动。
具体包含内容及实务案例
(一)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
核心内容:
短期借款:
案例1:某制造企业向银行申请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支付手续费5万元,净收款995万元→计入本项目;
排除项:票据贴现属于经营活动,不计入。
长期借款:
案例2:新能源企业获批5年期项目贷款5,000万元,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净收款4,950万元→计入本项目。
(二)债券发行收入
核算规则:
发行费用扣除:债券面值1亿元,承销费200万元→净收款9,800万元计入本项目;
利息处理:债券利息计入“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本金分离。
案例3:某房企发行3年期公司债募集资金2亿元,支付券商佣金300万元、审计费100万元,净收款1.96亿元→计入本项目。
(三)特殊融资行为
实务扩展:
跨境借款:
某外贸公司借入美元贷款500万(汇率7.0),实际到账3,500万元人民币→按即期汇率折算列示;
汇率波动产生的差异在附注披露,不计入现金流量表主表。
政府贴息贷款:
收到贴息款项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贷款本金仍在本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