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减值可转回
规则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资产在后续期间若公允价值回升,以前减记的金额可在原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说明:某公司待售设备2024年6月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净额180万元,计提减值20万元;2025年3月公允价值回升至195万元,可转回15万元减值(转回后账面价值不超过原公允价值净额)。
2.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或划分时:减值不可转回
规则依据: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前已存在的减值(如固定资产原计提的减值),或划分时点因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净额而补提的减值,均不得转回。
反例警示:某厂房划分为持有待售前已计提减值50万元,划为持有待售后即使公允价值回升,该50万元减值也不得转回。
特殊资产类型的例外规则:商誉与权益性投资
1.商誉:减值一律不可转回
核心规则:商誉减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即使其被纳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已计提的商誉减值仍禁止转回。
案例:某集团拟出售子公司(含并购产生的商誉500万元),若划为持有待售时商誉补提减值100万元,后续无论公允价值如何变化,该100万元均不可转回。
2.权益性投资:转回规则与时间节点挂钩
特殊处理: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划为持有待售后,若公允价值回升,划分后计提的减值可转回,但划分前的减值(如权益法下确认的减值)不得转回。
示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账面价值800万元),划为持有待售时公允价值净额750万元,计提减值50万元;若后期公允价值升至780万元,可转回30万元减值(转回后不超过750万元)。
实务操作中的三大风险与合规要点
1.转回条件:严格限定防止利润操纵
上限控制: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
①资产未被划为持有待售时的原账面价值;
②转回当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示例:某设备原账面价值300万元,划为持有待售后入账价值280万元(计提减值20万元)。若公允价值升至290万元,最多可转回10万元(290万元<300万元)。
2.税务差异风险:停提折旧引发税会差异
问题根源:持有待售资产停止计提折旧,但税法仍按原年限计算折旧抵扣,导致账面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
案例:待售设备原值200万元,会计停提折旧,税法允许年折旧10万元,企业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报表披露:单独列示与附注说明
强制要求:
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下单独列示持有待售资产;
附注中需披露减值金额、公允价值评估方法及转回依据。
违规后果:若未披露转回信息(如某上市公司隐匿设备减值转回),可能被认定为财务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