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月计提”原则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会计处理逻辑:固定资产需实际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时,其成本才可分摊。例如:某企业2025年3月15日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并当日投产,则4月1日起计提折旧。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定标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实体建造或安装完成;
通过验收或试运行合格;
管理层批准投入使用。
案例:某公司自建厂房于2025年5月20日竣工,但6月10日才取得验收报告。若5月25日已投入生产,则折旧应从6月开始计提。
不同取得方式下的时点差异
取得方式 | 开始折旧时点 | 实务案例 |
---|---|---|
外购不需安装 | 入账次月 | 购入电脑直接办公,次月计提 |
外购需安装 | 安装完毕投入使用次月 | 生产线安装调试后投产,次月计提 |
自建固定资产 | 竣工决算或投入使用次月(孰早) | 在建仓库未决算但已存货物,按投入使用次月计提 |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 | 资产实际控制权转移次月 | 政府捐赠设备签收次日确权,次月计提 |
季节性停用或大修理期间
仍需计提折旧!例如北方供暖企业夏季停用锅炉,折旧照常计提。
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
按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决算后调整原值但不追溯调整已提折旧。
某企业2025年1月暂估厂房价值500万元(残值率5%,年限20年),月折旧=500万×(1-5%)÷20÷12≈1.98万元;
2026年决算确认价值为520万元,则从2026年起月折旧调整为520万×95%÷20÷12≈2.06万元。
提前报废或出售
停止折旧时点:处置当月仍计提折旧,次月起停止。例如8月10日出售设备,8月需计提折旧,9月起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