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如购入设备、自建厂房),无论月中何时取得,当月均不计提折旧。例如:甲公司2025年6月15日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入账价值120万元,则6月不计提折旧,7月起按月计提。
逻辑依据:固定资产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才能计提折旧,当月新增资产可能未完全投入使用,且为简化核算,统一从次月计提。
政府会计准则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同样遵循“当月增加,当月开提”的例外规则(如车辆、办公设备),但需注意:政府会计中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停提,与企业会计一致。
案例对比:
企业案例:某工厂6月20日安装完成一条生产线,价值500万元。6月折旧额为0,7月按选定方法(如直线法)计算折旧。
政府案例:某单位6月10日接收捐赠的公务用车,6月不计折旧,7月起计提。
特殊情况下折旧计提的注意事项
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若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厂房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后调整原值,但不追溯调整已提折旧。
例:乙公司新建仓库于2025年5月投入使用,暂估价值800万元,月折旧4万元。2026年1月竣工决算实际成本850万元,则2026年起按新原值计提折旧,但2025年已提折旧不变。
更新改造或停用的固定资产:
更新改造期间: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改造完成后按新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
季节性停用或大修理:照提折旧,因资产仍服务于企业运营。
已提足折旧或报废的资产:
提足折旧后(如设备原值100万,累计折旧达90万),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
提前报废:不再补提折旧,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