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收利息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利息是否实际收到,只要合同约定的计息条件达成,企业就必须计提为资产。其核心特点包括:
基于合同产生:必须通过债券、贷款等合同明确利息计算规则。例如,某奶茶店将50万元存入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3%,合同约定每季度付息一次,则每季末需计提利息3750元。
短期流动性:应收利息通常在1年内收回,属于流动资产。例如,某银行向科技公司发放1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若每月利息5万元未按时支付,银行需将其计入“应收利息”科目。
风险关联性:若债务人逾期未支付利息,企业需评估可收回性。例如,某企业连续3个月未收到客户贷款利息,需调查其经营状况并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哪些利息能计入?
应收利息的核算范围分为两类:
(一)已到付息期但未领取的利息
案例1:甲企业2025年1月购入乙公司债券,面值100万元,年利率5%,每年12月31日付息。若甲企业在6月30日计提半年利息2.5万元,但需等到12月31日才能收到,这2.5万元即为“应收利息”。
案例2:某企业购买理财产品2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4%,每月计提利息6666元,在付息日前列为应收利息。
(二)持有期间分期计提的利息
案例3:C公司持有分期付息的政府债券,票面利率4%,每半年付息一次。持有期间每月需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计入“应收利息”。
不核算的范围: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而非应收利息;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未到付息日的利息需纳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不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