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核心构成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短期投资
核算范围:出售或到期收回的股票、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本金。
案例:某科技公司赎回3个月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收回本金1,000万元,计入本项目。
实务要点:
包含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
不含已宣告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如某企业出售含股利的股票,股利部分需调整至“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长期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收入:出售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权的现金流入。
计算逻辑:某制造企业转让子公司60%股权,收到现金1,200万元,扣除子公司持有现金300万元后,净额900万元需计入“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而非本项目。
3.债权投资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到期收回的本金: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的本金部分。
特殊处理:某企业收回5年期公司债券本金500万元,需计入本项目;但债券利息收入100万元需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非现金等价物排除:到期收回的现金等价物(如3个月内到期的国债)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