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已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开始日
通俗解释:当企业将房地产正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开始收租时,即可确认。
案例:某公司购买一栋写字楼,2025年1月1日与租户签订合同并交付钥匙,租期从当日开始。此时,1月1日即为确认时点。
例外情形:若企业持有空置建筑物但已明确出租意图(如董事会书面决议),即使尚未签约,也可提前确认。
2.持有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并明确转让意图的日期
通俗解释:当企业决定将原本自用的土地改为“囤地等升值”时,需以决策层书面决议的日期为确认时点。
案例:某工厂原有一块自用工业用地,2025年3月董事会通过决议,计划停止生产并等待地价上涨后转让。决议通过日即为确认时点。
关键限制:若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如连续2年未开发),则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在建或改扩建的房地产:书面决议日或完工日
在建房地产:若企业明确在建项目完工后用于出租(如酒店开发),董事会决议通过日即可确认,无需等待完工。
改扩建房地产:若对已出租的房地产进行装修或扩建,需在改扩建完成并重新达到可出租状态时确认。
4.空置建筑物:管理层明确出租意图的日期
通俗解释:即使建筑物当前空置,只要企业通过正式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表明短期内将用于出租,即可确认。
案例:某商场因招商困难暂时空置,但管理层发布文件承诺3个月内启动招租,文件发布日即为确认时点。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必须满足两项核心条件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需有租赁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明租金或增值收益可实现。
成本可靠计量:外购房产需包含买价、税费;自建房产需涵盖材料、人工等必要支出。
2.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用途变更:若原投资性房地产改为自用(如将出租办公楼改为总部),需在转换日按公允价值重新分类为固定资产。
信息披露:需在财报中说明确认时点的依据及后续计量模式(成本法或公允价值法)。
3.避免混淆的常见误区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
自用厂房、员工宿舍;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的商品房(属于存货);
租入后再转租的“二房东”模式。
部分出租的处理:若同一建筑部分出租、部分自用,需能独立分割并计量租金,否则整体视为自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