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其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通俗解释:企业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将其出租给他人使用。
例子:
某工厂购入一块工业用地,暂时用不上,便租给物流公司建仓库,每月收租金。
开发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商业用地后,直接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给超市使用。
特殊情形:
若土地租约到期暂时空置,但企业仍计划继续出租,仍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的情形:租入他人土地再转租(如“二房东”模式)。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通俗解释:企业买地不是为了盖楼或自用,而是囤着等地价上涨后卖出赚差价。
例子:
某公司购入城市新区地块,计划等地铁开通、周边配套完善后高价转让;
企业通过拍卖获得住宅用地,但因政策限制暂未开发,等待市场升温。
关键限制:
必须为企业自有土地,政府认定的“闲置土地”(如超过1年未动工)不在此列;
需有明确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目的是增值(如董事会书面决议)。
3.已出租的建筑物
通俗解释:企业拥有产权的房屋、写字楼等,专门用于出租收租。
例子:
开发商建好一栋写字楼后,不自用也不出售,而是整体出租给多家公司办公;
酒店集团购买公寓楼改造成长租公寓,按月收取租金。
特殊情形:
企业将自用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如腾出两层),若该部分可单独计量租金和面积,则出租部分算作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的情形:企业自营的酒店(靠客房服务盈利,而非单纯出租)。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常见情形
以下资产看似符合条件,但根据会计准则需排除在外:
1.自用房地产
定义:用于生产、办公或提供服务的资产。
例子:
企业的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
自行经营的饭店、商场(如企业靠餐饮服务盈利,而非单纯出租场地)。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定义:房地产企业为销售而持有的商品房或土地。
例子:
开发商待售的楼盘、在建的商品房;
房地产公司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商品房(因属于存货性质)。
3.转租的房地产
定义:企业租入他人的土地或建筑物后再转租。
例子:
某公司租下商场的一层楼,分租给多个小商户(属于“二房东”,不算投资性房地产)。
4.部分自用且无法单独计量的房地产
定义:同一建筑物部分出租、部分自用,但无法明确分割。
例子:
企业将办公楼的一半出租,但水电、电梯等设施共用,无法单独核算租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