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会计分期与权责发生制原则
固定资产的折旧需按受益期间分摊成本。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可能未实际投入使用(如月末购入未安装的设备),因此其经济利益的消耗通常从次月开始。这一处理方式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与收益匹配。
2.实务操作的一致性
若当月新增资产即计提折旧,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时间不足:例如月末最后一天购入的资产,当月仅使用1天却需计提整月折旧,显然不合理;
核算混乱:频繁的资产增减变动会加大财务人员工作量,统一“次月计提”可简化操作。
3.反向规则:当月减少的资产仍需计提
与新增资产相反,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如报废、出售),当月仍需计提折旧,次月起停止计提。例如:某设备3月15日出售,3月整月仍需计算折旧,4月不再计提。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竣工的资产
若固定资产已完工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如厂房完成主体建设),即使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也需按估计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实际成本确定后调整账面价值,但已提折旧不再追溯。
案例:某企业新建仓库于3月2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但竣工决算延至6月完成。企业需从4月起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6月调整仓库原值后,不调整前3个月的折旧额。
2.未实际投入使用的资产
根据会计规则,只要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即使未实际启用(如备用生产线),仍需从次月起计提折旧。但税法规定,此类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房屋除外)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
3.更新改造期间的资产
处于更新改造期间的固定资产需暂停计提折旧,待改造完成并重新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按新的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例如:某生产线3月停用改造,3月仍计提折旧,4月起停提,待9月改造完成后按新价值从10月起计提。
实务案例演示
案例1:常规购入设备
企业于2025年3月10日购入一台价值12万元的生产设备,预计使用10年,残值率5%。
会计处理:
3月不计提折旧;
从4月起,每月折旧额=(120,000-6,000)÷(10×12)=950元。
案例2:月末最后一天购入资产
企业于3月31日购入一辆价值30万元的货车,当日完成验收。
会计处理:
3月不计提折旧;
从4月起,按货车预计使用年限(如4年)计提折旧。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错误计提当月折旧:
若财务人员误在当月计提,需红字冲回错误分录,并调整次月折旧额,否则会导致利润表失真。
混淆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上对未使用资产计提的折旧(如备用设备),需在税务申报时纳税调增,否则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折旧方法选择不当:
新增资产需根据经济利益消耗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