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给调离人员发放的正常的工资薪酬,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年度兑现奖,兑现时本人已调离,此时的个税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缴纳的税额会比较高,有没有什么更加合理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政策区分,对调离人员取得的在职期间所得,如你说的年度兑现奖,是其在职期间因任职取得的所得,无论何时发放,均属于其任职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其调离后,因个人从事的上述条例所列劳务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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