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由于业务的发展,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设有业务部门。考虑到这些地方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公司给予他们一定的驻外补贴。
请问驻外补贴是否能够直接计入营业费用?还是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中?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为专设业务部门的职工发放的驻外补贴,属于职工薪酬范畴。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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