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债权性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之间的借款损失算债权性投资损失吗?
答: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投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全额申报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可以税前扣除,但应与经营活动相关,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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