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将其开发的高楼中的1~4层打造为购物中心,其经营模式全部为出租。目前,购物中心可租赁面积已基本出租完毕。但是对于房产税的计缴方面有一问题:购物中心在向承租商户签订租赁协议时,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即铺内签订,未包含购物中心的走廊、过道和门厅面积,由于在计算房产税时已租面积已按照从租方式缴纳了房产税,购物中心可否按照已租面积与可租赁面积(扣除走廊、门厅面积)计算出的出租率来区分从租和从价部分,这样,若购物中心可租赁面积达到100%时,购物中心将全部按从租缴纳房产税,而无需再计算并承担为租户和购物中心服务的配套面积而产生的从价部分的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房产原值与出租部分房产原值的划分无明确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参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83号)第三条房产税中规定:(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参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 39号)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