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9日审议并通过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十五条*9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二)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9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
(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删去第七十一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删去第七十七条。
煤炭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9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9百二十九条*9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林木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链接:学者争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应取消先收税再复议
历经五年的起草,税收征管法修订告一段落。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6月30日,在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的《税收征管法》修改研讨会上,针对新修订案里保留了如果纳税人或担保机构与税务部门产生争议,须先纳税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等多位学者建议取消行政复议前置,至少应取消纳税前置。
对于新版税收征管法修订案,与会学者均认为是“小修小补”,未能达到修订法案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指出,此次修订应该重点解决六大问题,包括确定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权益;明确电子税务的法律地位;建立纳税修整制度;适当降低滞纳金的上限;适量降低处罚的幅度,严格限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明确侵犯纳税人行为和法律责任,增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意识等。
他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版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案没有达到以上目标,如果通过,恐又将耽误十多年。
先收税再行政复议不合理
修订案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行政复议前置和纳税前置。
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的八十八条提出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次修正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这意味着,纳税人或纳税担保机构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交钱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刘剑文指出,纳税人减少税款担保,再提出复议,复议以后再产生诉讼,这种制度对纳税人保护非常不利。
“此次修改要解决纳税前置问题,如果复议前置一起解决更好,现在纳税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等。”刘剑文说,按照《担保法》规定,司法部门说税务担保是公权力担保,不是私权利担保,纳税人的权益根本上得不到救济。“这个制度要改,如果胆子大一点,把复议之前全部改了,胆子小一点去掉纳税前置。”
多位专家认为,先交税款、滞纳金或担保再提起行政复议,会带来“有钱才能复议,无钱不能复议”的局面,是非常不合理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先提供担保是剥夺公民权利的一种体现,应该予以废弃。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朝晖也表示,取消复议前置并不会影响到复议后的税收执行。
需加强规范税务部门权力
修订案中,令学者感到不满的还有对税务部门权力的规范。更有学者认为,此次修订案带有较强“部门立法”的色彩,应当增加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条款,均衡各方利益。
修订案新增了第28条关于涉税信息的提供,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投资收益及账户余额等信息。
多位学者认为,此条款非常重大需要慎重,既要保障税务机关获得足够的信息,但对税务部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也需要规范。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指出,加强涉税信息提供很有必要,是经济信息化对现代税收提出的要求,“问题是我们在强化税务机关收集税务信息的同时,怎么样切实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这个应该要做进一步的考虑。”
从事实务界的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朱鹏祖还提出两个建议,分别是在第7条下增加“税务机关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咨询意见如果存在错误,造成各种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款,和第25条关于纳税申报条款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依法申报资料,主管机关应该无条件接受”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属于依法审批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答复,不予批准或者不接受报备,应该说明原因和依据”。
此外,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修订案中对税务部门开征税种的权力“仍然太大,没有限制”。他说,“条文大概数了一下,不下十处是授权,这么多的授权方在税法中,与《宪法》规定的税收权不相同,所以税务局有很多红头文件,我觉得已经反映出这个问题,权力太大。”(*9财经日报 作者: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