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8月13日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2)》,这是中国第四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2012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
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按照参与的国家(或具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定期发布APA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统计数据,有利于规范APA管理、扩大APA制度的宣传,提高APA工作的透明度。2012年度APA报告对2012年度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情况、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中国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时重点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说明,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增加APA工作透明度、方便和服务纳税人的理念。
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将继续编制APA年度报告,适时对外发布。税务总局提醒,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企业及中国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依据。
目前已累计签署56个单边和2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报告统计数据涵盖的时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基本框架沿袭2011年年度报告,在其基础上补充了2012年的有关统计数据。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累计已签署56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2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2012年签署了3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签署数量超过以往任何年度。2012年签署的单边安排全部在2年内完成,单边安排和双边安排在1年内完成的比例均为67%,完成时间比2011年缩短。2012年签署的9个双边安排中,5个涉及亚洲国家,1个涉及欧洲国家,3个涉及北美洲国家,是历年来与欧美国家签署安排最多的一年,也使得双边安排的区域分布更为均衡。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但安排所涉的行业种类进一步增加。
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累计收到141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书面谈签意向或正式申请(其中31个已达成),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达16个。为应对不断增长的工作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从事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工作的人员数量在2012年增加至8人,根据人员特点和双边磋商工作需要,分为亚太一组(负责与日本、韩国的磋商)、亚太二组(负责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的磋商)、欧洲组(负责与英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瑞士的磋商)。
报告称,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已收到书面谈签意向但尚未受理正式申请的案件数量为79个,其中双边案件73个。面对大量的谈签意向和有限的人力,税务机关严把申请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2)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材料是否齐备、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合适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3)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4)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果所提交申请有创新方法,有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
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报告披露,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纳税人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与谈签过程需要税企双方投入大量的资源。为了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中国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实际工作中往往优先处理以下企业提出的申请:
1.申请资料准备完整充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分析工作,并能主动提出合理的预约定价安排方案。
2.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转让定价调查。
企业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任何申请费用。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包括六个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监控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追溯适用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过程中,一并解决多年潜在的转让定价问题。追溯期适用转让定价调查的有关规定,最长可达10年。
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或者取消: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分歧,在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进行协调。如企业不能接受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2.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时,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决定终止安排的执行。
3.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应取消安排,即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相关链接:预约定价安排立法与实践发展
(一)发展历程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1998年,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第二十八条。1998年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三条正式列入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
2004年,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步骤、要求及后续监控执行等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从而规范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从1998年至2004年底,中国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尝试与企业达成一些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这一阶段,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操作规范,各地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普遍存在条款过于简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报告的统计数据并没有包括这一阶段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
为了促进全国预约定价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自2005年起,税务总局实施了预约定价监控管理制度,即各地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前必须逐级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工作,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提高预约定价安排的规范程度。中国的预约定价管理从此步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4月,中国与日本达成了中国历史上*9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随后,中国与美国、韩国等国相继达成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5~2008年4年间,税务机关与企业共达成预约定价安排41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36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5个。
2009年初,为了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税务总局颁布实施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其中第六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操作规范,并首次制定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及具体规定。2009年,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5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7个。
2010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8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
2011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8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
2012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3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9个。
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累计收到141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谈签意向和正式申请(其中31个已达成),涉及的国家达16个。
此外,税务总局还收到许多企业关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咨询,未来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数量可望不断增长。
(二)现行法规依据
中国现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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