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 首提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阅读提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发布,决定中提及房地产税,并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
首提房地产税立法体现“税收法定”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房地产税,并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
现状
房产税扩围消息此起彼伏
自2011年起,上海、重庆实施房产税试点,然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数据显示,重庆每年房产税征收额仅仅1亿元左右;上海也10亿元左右。与动辄上千亿的财政收入相比,这点儿钱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如此,近年来,关于房产税扩围的消息此起彼伏,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官员也多次表态,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有媒体报道,不少城市已经提交了房产税试点方案。
前瞻
立法可解决正当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房地产税是对老百姓、公众财产权的分割,直接向个人和家庭征收,一定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要立法。此次的提法,回应了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这是税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房产税立法有助于税收征收,更具有正当性”。
施正文介绍说,立法后,税制设计会更公平,哪些免,哪些征收,会广泛征求民意,让社会能够参与进来,充分表达各方声音,从而通过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推进改革促进发展。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则表示,房地产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个体系。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此次特别提到要立法,这就涉及立法和改革结合的问题。从决定看,房产税立法的步伐会加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微博)表示,此次是比较务实的提法。大家最关心的是个人自用住房房产税如何征收?技术问题能否解决?大家能不能接受?房产税征收之后,如何保证公平?这些都是在征收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背景
房产税从试点到立法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2011年1月,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正在研究房产税试点,2013年将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编制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
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预计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出台后,全面征房产税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时表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解读
亮点1“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
中低收入者有望少交个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屡屡调整,但基本都是调整起征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施正文表示,个税综合税制后,有望实现“富人阶层多交,中低收入阶层少交”。他认为,个税综合税制不存在技术难题,只要实现金融和税务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就可以掌握基础信息。与之同时,针对一些富人阶层现金交易量大的问题,可以出台配套政策,对现金使用进行适当的限制。
刘剑文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上,要重新确定是个人还是家庭;税率设定要让高收入群体成为纳税主体。在基础工作方面,要进行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档案的建设。
亮点2“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现状
间接税比重过大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三大间接税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这三类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25%。从比例关系上来讲,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与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比达七成的税制结构相比,区别很大。
施正文认为,间接税比重过大是我国税制结构中最重大的缺陷。直接税过低,会导致税制功能不能发挥,会造成税收收入调节的作用很小,甚至逆向调节。间接税主要向企业征收,过重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小微企业发展不利,也会影响到居民收入;与此同时,间接税反映在商品价格上,过重会造成物价偏高,这无论对居民收入还是对政府的宏观调控,都是负面效应。
前瞻
“抽肥补瘦”作用更大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不会取消间接税。但他同时指出,“我国直接税比重低是事实,未来改革会增加直接税比重”。
施正文说,此次是中央在文件中,首次提出要提高直接税比重。从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直接税因为要求纳税人与负税人相一致,不允许税负转嫁,其“抽肥补瘦”的作用会比间接税更突出。
具体怎么做?施正文认为,要逐步减少占绝对优势的间接税的比重,为直接税的扩增预留空间。如在增值税改革中,除了要适当简化税率,更重要的是降低税率。
亮点3“税收优惠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有助税收优惠政策透明
施正文表示,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太滥太乱。各种优惠政策分布在各个税种的条例中。
而此次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施正文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要求税收优惠统一由专门的法规来规定,这就意味着将来要制定税收优惠法或者税收优惠条例。今后给哪类主体、行业优惠,必须在这个法律法规中确定,这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规范、合理和透明。
(新京报 记者蒋彦鑫)
房产税立法践行“税收法定”原则
长江商报消息通观三中全会《决定》可以发现,如果说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样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改革之“道”,那么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则是改革的“术”。值得重视的是,《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强调以立法的形式推进房产税改革,这是前所未有的重大转变,在未来一段时期房产税改革将成为连接财税体制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十年前,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着物业税这一概念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出现,关于改革不动产税制的各种建议和设想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物业税改革相关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84、1985两次将财税立法权授权国务院。十年来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一直备受诟病,2011年国务院以批复的形式批准上海、重庆两地进行房产税试点,实际上是修改了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条例》的课税要素。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领衔14名财税法学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仅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地方政府没有权力改变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上海、重庆两地改革试点后,坊间不断有房产税试点扩围的传闻,北京、杭州、深圳等地都被传有可能下一批开征房产税。与此同时,一场关于房产税改革的大讨论在各大媒体等公共空间广泛展开。财税主管机关、发改委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与地产商和以法学家为首的法治联盟对房产税改革目标、路线图、时间表各有立场,相互辩论。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为代表的法治联盟认为当前税收法治建设亟待加强,必须停止现行有合法性瑕疵的房产税试点,要以统一的法治方式推进房产税改革。
《决定》中对房产税改革的表述展现出法治中国理念在财税领域中的实践要求,即意味着改变了课税要素的房产税改革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基本原则,以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房产税条例》的方式推进,这是对既往改革模式在反思基础上的扬弃。税收乃是我们支付给文明社会的对价,如果想让改革得到更广泛的拥护,a1方式就是以立法来整合各方利益。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法治是财政乃至国家治理的根本之道。房产税改革的十年探索生动地说明了一个道理:越是利益矛盾深重、缺乏共识的改革,越不应该闭门决策,相反,应当以法治的严肃性和整合性吸纳分歧意见,唯此才有可能达成被普遍遵守的行动规范。法治中国,已然箭在弦上,房产税立法正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枚试箭石。(长江商报 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租、卖哪个更划算?
15日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民生期盼。
户改瞄准破除城乡壁垒
大小城市门槛“高低有别”
【百姓视角】北京朝阳区的“群租客”小黎回老家就业的想法更坚定了一些:“大城市很难落户,小城市可能机会更多!”北京市常住人口中,每3个人里就有1个是外来人口。
【决定看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解读】
“不放开不合理,全部放开不现实,户籍政策大门要开,但又要防止一下挤破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欧阳淞说,“‘松紧有别’的落户制度既能满足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增强产业发展、增加活力的需求,也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人满为患的现状。”
推进资源价改
民生必需品加大“人文关怀”
【百姓视角】西安市民张女士家去年天然气开销为900多元,她担心资源价改后花销再加大。
【决定看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解读】
“重点领域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既保障稳定供给,又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所原所长周大地说,“但水、电、油、气等也属于民生必需品,加大对困难群众补贴,制定科学、公平、人性化的改革方案是本轮资源价格的应有之举。”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农房农地能抵押能担保
【百姓视角】安徽淮南市凤台县农民殷孝英近日很高兴,因为由政府部门的人来对她的农房进行测绘及估价,告诉她这个房子在银行能值几十万元。老人家说把房子卖了就去城里和孩子们相聚。
【决定看点】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解读】
“决定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平等发展权问题、市场经济核心的产权问题,使我国城乡统筹进入一个新时期。”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显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租、卖哪个更划算?
【百姓视角】家住北京宣武门的孙女士有三套房子,其中两套是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看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消息,她心里打起算盘:“是租出去合适还是卖了少交点税金划算?”
【决定看点】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解读】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说:“全会的提法意味着对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可能涉及到一揽子的增减调节,而不仅仅是房产税一项。”
社保改革新探索
渐进式延迟退休
【百姓视角】临近花甲的老干部意气风发:“还想多干几年!”50多岁的普通职工却“不想再干了!”多个网络调查显示,“一线工人盼退与领导干部盼延”的意见争议比较突出。
【决定看点】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渐进式’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既是应对老龄化的措施,又能缓解养老金压力。以前提‘研究’,这次明确为‘研究制定’,体现了改革的决心,意味着延迟退休进入到实质操作层面。”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契约服务关系”是亮点
【百姓视角】69岁的北京居民老王家门口就有一个社区医院,但每次不管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如果这种‘契约’关系能像家庭医生一样,再多些人文关怀,那就不用再去挤大医院了。”
【决定看点】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解读】
“这次改革特别关注加强基层医疗力量,切中了医疗资源‘头重脚轻’的结构弊病。”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曾益新说,“契约制度一旦建立,医生便要负责相关家庭的病史、健康教育、慢性病预防、大病早期发现等事务。像家庭医生一样的保健、诊疗在未来是可期的。”
营造创业环境
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
【百姓视角】北京语言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张和几位同学想开办一家翻译公司,但十几万元的启动资金却难住了他们:“希望创业基金能帮忙渡过难关,圆大家的创业梦。”
【决定看点】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实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决定强调了政府责任,着力破除“拼爹”等就业不公平制度障碍,更大范围地促进社会向上流动。高校毕业生是创业的生力军,整合高校就业创业基金将会形成一个统一的帮扶体系,有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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