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物流公司送4盏灯,利润12元缴税39元,真的假的?
2014年3月12日《法治周末》头条刊载《税收随意性增加民众负担》一文,对于文中提到的税收法定,笔者也认为应该成为改革的主要趋势。但是对于该文所引述的部分案例,笔者认为有失偏颇,特作如下分析。
1.一批货两地承运公司都要缴税
报道原文:
例如,石家庄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刘经理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一批货从石家庄发往新疆,并不是直接由石家庄的子公司一运到底,而是可能先在西安等地中转分拨,再由西安的子公司进行运输,这中间就涉及到石家庄公司和乌鲁木齐公司之间的结算。
“两家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也就都需要为这票货物的运输所得向各自所在地政府缴税,而实际上,石家庄子公司所缴的税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到乌鲁木齐的收入所得,西安公司却还要为从石家庄子公司获得从西安向乌鲁木齐的运费而缴税。”
笔者分析:
对此论述,笔者不敢苟同。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执行营业税政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文中刘经理认为其石家庄子公司所缴的税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到乌鲁木齐的收入所得,即全额所得。显然属于没有很好地理解营业税政策的结果。
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有一个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在实际操作中,运输企业取得的凭证首先是分包方为其开具的货物运输分包发票,如果因种种原因所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则不能扣除。那么,就一定会出现重复征税现象的。
如果上述石家庄的这家物流公司真是因为票据不合规不能扣除,那么重复纳税就不能怪政策,只能说企业没有按政策规定执行。
2.送四盏灯,利润12元缴税39元
报道原文:
“由于物流行业的业务涉及运输的各个环节,规模越大的物流企业所涉及的区域就越多,它们往往在各地成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因此就会面临一些“重复征税”的烦恼。
“举个简单的例子,送四盏灯,利润不过12元,缴税额是39元,税金相当于利润的三倍还要多。”刘经理说。
利润才12元,但是缴税额却高达39元。
让这位企业负责人觉得不合理的是,在39元税款中,有5元钱是属于重复计税,原因仅是货物在运输中换了承运人,由于有发票往来,即使是分公司的关系也需要再次为同一单货物缴税。
笔者分析:
举例说明:石家庄A物流公司为乌鲁木齐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四盏灯”,运费总额1000元,我们看看这家A公司应该缴纳多少营业税。
A公司运输货物由石家庄运至西安A1公司,由A1公司转运,双方签订有分包转运合同,A公司支付A1公司运费600元。A1公司由西安运至乌鲁木齐。在这一运输过程中,双方共缴纳了多少营业税?
A1公司600×3%=18元
A公司(1000-600)×3%=12元
合计应交营业税30元。
运输双方手续齐全,是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为何刘经理享受不到呢?只能有一个推断,公司之间的联运合同有问题,取得的发票不足以证明联运业务的合理性,税务机关不允许其作为营业额的扣除凭证。但是,因此就形成“重复征税”的结论有失偏颇。虽然说重复征税是营业税政策的一大弊端,但是在交通运输和建筑领域,还是能够差额计税的。
3、“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了两个百分点
报道原文:
物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2011年在媒体和业界的呼吁下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随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然而,刘经理在算账后却发现,“营改增”之后,自己的税收不但没减少,反而增加了。
“我们企业的规模不大,车辆很少更新,目前能够抵扣的只有部分燃油费,因为抵扣项目少,所以总的税负增加了两个百分点以上。”刘经理介绍说。
对于这样的结果,刘经理喜忧参半。
忧的是税负增加,企业利润减少;喜的则是自己的公司目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客户的税款,这让公司业务量较以前明显增加,无形中增加了自己对于未改革地区同行的竞争力。
笔者分析:
“营改增”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虽然不能带给每一个企业减税效应,但是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营改增”之前,运输服务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刘经理说,“营改增”后其税负增加了两个百分点,那么他所在公司目前的税负就是5%。“营改增”后,运输服务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讲,如果没有抵扣,该公司的税负就是11%。但是,现在该公司的税负是5%,这说明剩余6%适用了抵扣政策,是不用纳税的。
刘经理又说,“目前能够抵扣的只有部分燃油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仅仅是燃油费部分就实现了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达到(11%-5%)6%。而按照相关政策,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中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都可以抵扣,比如轮胎、修理费、燃油,购买经营用车辆,分包出去的运输业务;经营管理中购进的电脑、年度会计审计服务等。而且,进项税额只要认证了就可以延续抵扣,这也可以降低企业税负。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扩围,这种长期的减税效应将更加明显。
刘经理所在公司虽然税负增加了两个点,但他也表示,“营改增”后,“公司业务量较以前明显增加”,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营改增”对于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因此,税负增加的结果若能带给其净利润的增长,我认为也是一大好事。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的报道应该更客观一点,“营改增”后,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确有增加,但也应该看到“营改增”这一减税措施的长期利好,这一点也应该披露。
4、棉纺企业“高征低扣”税负重
报道原文:
实际上,重复征税现象不仅存在于物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也存在类似现象。在制造业领域,由于农产品原材料与工业制成品之间普遍存在税率差异,造成不合理的税收负担,这让部分制造业企业头疼不已。
山东高唐县是我国重要的产棉基地,然而,当地的棉纺企业守着丰富的棉花资源却不敢敞开收购。
“国家对棉纺织企业的棉花增值税实行‘高征低扣’,让企业负担很重。”当地媒体报道称。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我国棉纺企业棉花采购执行的进项税率为13%,产品销项税率为17%,这意味着棉纺企业即使没有实现增值,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仍要负担4%的税收。
而棉花占到纺织企业产成本的70%左右,棉企不景气,最终影响的还是棉农的收益。
笔者分析:
我们再看看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八)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棉农卖棉花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卖棉花则要执行13%的税率,也没有17%的税率之分。假如这家公司什么也不干,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应该等于0,怎么就要负担4%的税负呢?文中以此举例有误导读者之嫌。
笔者以为,报道中要表达的意思,实际是“高征低扣”目前普遍存在,比如,采购货物运费只能抵扣11%,而销售货物则要17%的税率。而近年来也不断有人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给企业减负。笔者相信,随着增值税改革的逐步推进,这种税率之争也有望解决,但尚需时日。
以上分析,笔者无意推翻文章论点,仅对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及其执行加以分析,希望读者能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不至于引起以偏概全的误解。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撰稿人)
注:本文为中国税网[*{7}*]分析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相关链接:法治周末:“税收随意性增加民众负担”
稿件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高原
编者按:
呼吁已久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渐行渐近。全国人大在今年两会上首次公开回应了这个问题。过去几年,要求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不断高涨。一是国务院长期以来主导税收立法,人大作为专门立法机关几乎被“架空”;更重要的是,近年来一些税种的轻易开征着实触痛了国人的敏感神经。
如今,税收法定已是改革大势所趋。但专家指出,这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全力推进税收法定的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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