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项目评审限时制度。项目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主任安排评审人员审核,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及金额大小限定评审的时间,若需延长评审时间需说明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评审项目的给予相应处罚,以保证评审的时效性。
二是建立制约制度。(一)每个评审项目初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人员参与,从评审计划、现场踏勘、工程量审核、主材的价格确定,要由两个评审人员共同进行评审,相互监督;(二)不固定项目评审人员。施工现场评审管理人员与项目预算、结算和隐蔽工程核查等环节不确定为同一人(或同一组)评审,且在出具项目初审(或复审)结论前不对外告知由哪位评审人员负责审查。
三是建立定期轮岗制度。轮岗不仅能使评审人员全面接触、熟悉评审工作及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有利于评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也能在轮岗交接中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如在对重点项目的现场跟踪管理上,采取半年更换一组评审组监管的方式。
四是建立工作底稿制度。除严格执行一、二级复核外,还有单位领导把关三级复核,每个项目出具结论前,均需由领导听取该项目审核的工作汇报后,甲乙双方方可签章认可。
五是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每月月底由分管副局长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一月的工作,把廉政建设、评审工作中的难点、疑点纳入会议议题,认真分析评审人员在具体项目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推进评审工作的建议。通过相互学习和领导指导的方式解决问题,提高评审业务能力。
